2025年20个省市自治区48条低碳奖励补贴政策
2025低碳奖励补贴政策
覆盖20个省市自治区48条政策 
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大兴区2025年促进企业用户绿电应用奖励措施》的通知 对于成功购买并使用绿色电力、促进地区绿色高质量发展的经营者按照结算绿电量,给予每度电0.01元的奖励,每家经营者自然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北京市关于公开征集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新能源供热、光伏发电项目的通知 (一)新能源供热项目 1.支持范围。浅层地源热泵(不含水源热泵)、中深层水热型地热、中深层井下换热型地热、再生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生物质供热、城市和工业余热利用(鼓励优先应用低碳热泵技术)、绿电蓄热、绿氢供热、城镇集中式空气源热泵和新能源多能耦合综合能源站以及创新应用新技术等新能源供热系统。 具体支持内容包括:新能源供热系统的取热装置及配套设施,供热设备机房,热泵机组及配套设施,供热设备机房至用户建筑间一次管网,与综合能源站同步建设的储能、光伏系统,智能控制监测系统等。 2.支持比例。对新能源供热装机占比达到60%及以上的新能源供热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给予新能源建设投资30%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装机占比30%至60%(不含)的给予20%资金支持;对新能源供热装机占比30%及以上的新技术应用项目、多能耦合综合能源站项目,给予新能源建设投资30%的资金支持。 (二)光伏发电项目 3.支持范围。光伏发电设施作为建筑构件的建筑光伏一体化项目、应用光伏发电的综合能源服务、虚拟电厂项目等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应用类项目;产业园区(经国家、市级、区级认定)、基础设施、老旧小区、公共机构、市级重点工程等整体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结合关停矿区生态修复、垃圾填埋场生态提升、设施农业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 具体支持内容包括:光伏组件及必要的安装辅助系统、逆变器、汇流箱等配电系统。 4.支持比例。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对以上三类项目分别给予光伏发电系统建设投资不高于30%、20%、10%的资金支持。 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西城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有关条款的通知 (一)绿色能源开发应用 1、分布式光伏发电:按并网装机容量,给予600元/千瓦的一次性奖励(修订后:原为1200元/千瓦)。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新能源供热:对获得市级补助的新建项目,按市级资金的50%给予区级配套。 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光热一体化等技术。 3、绿色电力采购:按成功交易电量,给予0.01元/度的奖励(修订后:年度奖励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 每家单位每自然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二)工业和信息化节能降碳 4、工业节能技改:按改造后年节能量,给予4300元/吨标准煤的一次性奖励。 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使用市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或工艺,奖励标准再增加5%。 5、绿色制造体系:获市级认证(绿色工厂/供应链等),奖励30万元;获国家级认证,奖励50万元。 同一项目从高不重复奖励。 6、数据中心节能改造: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1200元/吨标准煤的一次性奖励。 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建筑节能降碳 7、绿色建筑:获市级奖励的改造项目,按市级资金的50%配套。获市级二星、三星级标识,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 单个项目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8、超低/近零能耗建筑:对获得市级奖励的项目,按市级资金的50%给予配套。 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9、绿色工地:获评“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样板工地”,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 要求未受处罚或通报,且已竣工验收。 10、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按改造后年节能量,给予4500元/吨标准煤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上限高: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四)节能管理能力提升 11、节能降碳咨询:服务机构为区内5家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提供服务,奖励5万元。 服务对象需年综合能耗≥500吨标准煤。 12、节能考核优秀:对区级年度节能考核“优秀”的前5家单位,每家奖励5万元。 单位需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 13、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按托管后年节能量,给予被托管单位3000元/吨标准煤奖励。 年节能量需≥50吨标准煤,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4、清洁生产审核:对通过市级审核的单位,按市级资金与合同总额的差额给予补助。 补助额不超过市级支持额度。 15、能源审计:对通过区级评审的项目单位,给予不超过1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针对重点用能单位。 (五)大气污染防治与绿色示范 16、大气污染治理:原则上按项目投资的15%给予奖励。 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万元。使用市级认定的高新技术,奖励标准再增加10%。 17、环保绩效提级:绩效等级由C升B奖20万元,由B升A奖30万元。连续三年保持A级,再奖30万元。 跨级提升可累计奖励。 18、燃油叉车电动化更新:按新购纯电叉车电池容量,给予1500元/千瓦时奖励。 单台奖励≤7.5万元,且≤购价的25%。需在2024年及之后报废更新。 19、碳中和认证:区域内首次获得认证且年度电耗≥300万度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此为首次认证奖励。 20、“领跑者”认证:获国家级、市级“能效/低碳/水效领跑者”,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获市级先进低碳技术试点优秀项目,奖励10万元。 各类“领跑者”为分别奖励。 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工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绿色低碳转型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1、支持制造业企业及数据中心企业开展节能、节水、减排技术改造、清洁生产改造,加速生产方式绿色化数字化协同转型。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30%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200万元; 2、鼓励制造业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等荣誉称号。对获得市级认定的制造业企业,单个荣誉最高支持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认定的制造业企业,单个荣誉最高支持100万元。晋级享差额支持; 3、支持企业低碳、零碳转型,关注全生命周期碳排放情况。鼓励制造业低碳零碳发展。对通过权威机构获得“碳中和证书”的制造业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对上年度全年碳排放强度(年度企业碳排放值/当年企业产值)比之前一年度下降5%及以上,企业通过非交易行为实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上年度比之前一年度的减少量为500吨及以上的,经核定后按照不超过当前市场均价的标准,最高给予支持50万元;对首次开展碳足迹认证且认证产品覆盖企业主要业务领域的制造业企业,最高给予支持50万元; 4、对在碳交易市场中,通过自身节能减排措施,实现碳排放量减少,并出售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其他合规碳减排指标的企业,根据当期碳交易量给予阶梯式奖励,最高给予支持15万元; 5、对建设分布式光伏、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生物质能源及储能等新能源利用项目给予项目实际建设投资方,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30%予以支持。单个主体年度最高支持200万元; 6、对入选北京市未来能源产业领域创新项目,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项目主体最高1:1配套支持; 7、对引导各类产业资源要素聚集,培育出一批头部企业及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的绿色低碳产业集群服务平台、运营单位,根据实施成效分三年最高支持500万元; 8、鼓励企业、行业组织在城市副中心举办绿色低碳学术论坛、产业峰会、行业展会、赛事等活动。对活动效果显著、招引绩效突出的主办、承办或协办单位等实际出资方,最高给予50%支持,单个活动最高支持100万元; 注: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措施多项条款或通州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200万元。符合北京市市级扶持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同时享受市、区两级政策支持。 北京市《海淀区 2025 年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节能改造项目 鼓励开展节能技术改造,重点支持节能减碳新技术应用场景构建、自主创新节能新产品推广、低效数据中心绿色节能改造、综合智慧能源系统及智能微电网系统建设。改造后的用能设备能效水平应不低于《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 年版)》节能水平或国家二级能效标准。在项目完工后,最高按总投资额的 3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支持金额 500 万元。 (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未享受市级补助的热泵项目,在项目完工后,最高按总投资额的3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支持金额 500 万元。未享受市级补助的海淀区域内法人单位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并网发电后按装机容量最高给予每千瓦 800 元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支持金额 500 万元。对2025 年申购使用绿色电力且促进区域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单位按照交易电量给予每度电 0.01 元的奖励,最高支持金额 30 万元。 (三)市级节能奖励配套 对本市给予支持的交通、市政、农业农村等领域节能技改项目进行配套支持。最高给予 1:1 的区级配套资金,最高支持金额 300 万元。 (四)节能先进奖励 对国家级、市级节能领域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低碳试点单位、碳中和认证单位、能效领跑者等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支持金额 50 万元。 (五)节能降耗新机制及节能管理能力建设 对本区用能单位开展的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等项目,给予咨询费用补助。最高支持金额 15 万元。 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1、推广应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企业(单位)。经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认定为“先进低碳技术”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2、制造业、信息业企业(单位)开展减污降碳协同技术改造。获得市级奖励的改造项目,按市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奖励,市区两级合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3、年碳排放量≥5000吨的企业(单位)。连续两年碳排放量同比下降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4、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或绿色低碳相关国际认证的企业(单位)、园区,一次性5万元奖励。 5、被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认定为“低碳领跑者”的企业(单位),一次性20万元奖励。 6、新能源车辆占比达标的企业(单位): 车辆规模20-50辆:新能源占比≥80%奖励15万元,100%奖励20万元。 车辆规模50-80辆:新能源占比≥80%奖励25万元,100%奖励30万元。 车辆规模80辆以上:新能源占比≥80%奖励35万元,100%奖励40万元。 7、淘汰燃油非道路机械并更换为纯电非道路机械的企业(单位): 解体报废燃油机械:1万元/台。 置换纯电机械:0.15万元/千瓦时,单台不超过7.5万元。 8、通过增加新能源利用减少燃气供热的企业(单位),按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 9、开展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或整体更换的企业(单位): 容量≤4蒸吨:更换燃烧器奖励2×容量+3.5万元;整体更换奖励2.6×容量+7万元。 容量>4蒸吨:更换燃烧器奖励1.5×容量+6万元;整体更换奖励2.5×容量+8万元。 10、热电联产、污水处理、生物质能发电等重点行业企业(单位),按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 11、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达到减污降碳效益的企业(单位): 一级(领先水平):15万元。 二级(先进水平):10万元。 三级(清洁生产企业):5万元。 12、汽修、沥青搅拌、印刷等行业企业(单位): 汽修企业:C级升B级每个喷漆房7万元;B级升A级每个15万元。 其他行业:评级达B级及以上,奖励20万元。 13、安装热量表达到环保绩效A/B级的企业(单位): 达到B级:2万元/套。 达到A级:3万元/套。 14、通过《北京市企业和项目绿色绩效评价指南》评定的企业(单位): 深绿(标杆):15万元。 浅绿(基准):10万元。 15、获得“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或“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称号的项目,一次性5万元奖励。 16、大气、水、扬尘、油烟等治理项目:按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 17、一厂一策治理:针对VOCs排放重点企业,按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奖励。 18、扬尘管控(基坑气膜技术):按50元/平方米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注: 最高支持额度:单个企业(单位)同一年度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原则: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符合多个政策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支持方式:主要为事后奖励,项目完工且支付金额≥总投资90%方可申报。 北京市东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1、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发展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创新发展、优化升级,培育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不重复享受,晋级补差。 2、获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获得“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 3、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认定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获得“北京市绿色工厂”认定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 4、牵头或主导制定标准且标准于本年度正式发布执行的给予资金支持:属国际标准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属国家标准的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属行业标准的给予最高30万元资金支持,属于团体标准的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支持。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的通知 1、以数智促创新。大力推动企业智能化转型和数字化提升,对获得“灯塔工厂”称号、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示范称号、北京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示范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2、以绿色促创新。着力提升产业发展“含绿量”,全面推进企业绿色化转型,对于创建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开展绿色化改造提升、使用分布式光伏能源代替化石能源、开展碳中和认证或采用非交易行为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相关行业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3、加速绿色金融创新发展。支持绿色金融特色机构建设,支持机构积极参与绿色标准制定。鼓励金融机构优化绿色金融流程、产品和服务,面向实体经济持续开展绿色授信、绿色保险等多样化服务,不断拓展金融服务绿色发展的深度和广度,依据企业实际开展绿色业务情况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北京市东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推动数字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1、聚焦人工智能、绿色能源、医疗健康等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支持传统产业企业发展数科板块,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专业服务能力,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 2、支持数字技术场景应用。大力发展新一代移动通信、人工智能、元宇宙、量子计算、物联网、北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鼓励数字医疗、数字文化、数字教育、数字旅游、数字能源、数字消费、数字金融、数字政务、数字安全等场景应用,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 北京市东城区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促进消费提质升级和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支持传统商业设施进行经营场所外立面改造、内部装修、设备购置、水电气热及绿色节能等配套设施改造升级。对审定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对符合市级政策支持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市级政策支持。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 版)》的通知 1、绿色治理技术研发:按研发投入的30%支持,最高500万元; 2、绿色制造科技成果验证:获得市级支持的,给予1:1配套,最高500万元; 3、人工智能+绿色低碳场景应用:按项目总投资的30%支持,最高500万元; 4、全链条绿色低碳示范场景:按项目总投资的50%支持,最高1000万元; 5、源头减量、资源循环利用:按项目总投资的30%支持; 6、废水废气深度治理:按项目总投资的30%支持;工业污水特征污染物浓度≤标准30%的,按50%支持; 7、燃气锅炉环保绩效提级:A级按改造投资50%支持,B级按30%支持;安装计量设备达B级及以上,5万元/套; 8、扬尘精细管控(基坑气膜):按总投资30%支持; 9、绿色安全工地:“绿色安全工地”奖励10万元;“绿色安全样板工地”奖励20万元; 10、绿色制造体系培育:绿色诊断奖励10万元;国家“绿色工厂/供应链”奖励100万元,市级50万元; 11、企业绿色绩效评价:深绿(标杆)奖励50万元,浅绿(基准)奖励30万元; 12、环保绩效“退D创A”:提级至A级奖励30万元,B级20万元,C级10万元;连续三年A级再奖20万元; 13、清洁生产水平提升:一级奖励30万元,二级20万元,三级10万元; 14、VOCs综合治理:完成“一厂一策”治理验收的奖励10万元; 15、老旧柴油车淘汰更新:按新能源车终端售价的30%支持;专项作业车按50%支持; 16、绿色物流:按新能源车占比给予0.1万–0.3万元/辆/月奖励;门禁系统10万元/套; 17、绿色通道(客车置换):每辆新能源客车一次性奖励6万元; 18、老旧柴油非道路机械更新:按新能源机械终端售价的30%支持; 19、工地车辆电动化试点:试点工地奖励10万元; 20、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按市级核定奖励金额1:1配套; 21、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按市级奖励金额1:0.5配套,不超过10元/㎡,总奖励不超过总投资50%; 22、绿色建筑创新示范:按市级奖励金额1:1配套,不超过60元/㎡,单项目最高500万元; 23、超低/近零能耗建筑示范:按市级奖励金额1:0.5配套,不超过100元/㎡,单项目最高500万元; 24、分布式光伏发电:按规划容量800元/千瓦一次性奖励; 25、新能源供热:按项目投资额的10%支持; 26、绿电交易:按交易电量0.01元/度奖励; 27、碳中和认证:首次认证奖励50万元,续认证奖励10万元(附发电量要求); 28、产品碳足迹认证——获得认证奖励20万元; 29、绿色低碳类国际认证——获得欧盟NG等认证奖励20万元; 30、ESG评级A级及以上——奖励20万元; 31、低碳领跑者试点——北京市优秀项目/试点奖励50万元; 32、节能目标评价优秀——奖励20万元; 33、水效领跑者——国家级奖励50万元,市级奖励25万元。 注:支持原则——同一项目“从优不重复”;工程类项目分两批拨付(开工50%,完工50%);事后奖励为主,支付金额需达总投资90%以上。 绿建之窗·终身伙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1、围绕退役动力电池、废塑料等资源循环方向,开展重大技术、装备和工艺研发,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 500 万元项目支持;围绕绿色氢能、前沿储能、碳捕集高效利用等碳达峰碳中和方向,海洋探测、海水综合利用、海洋能源开发利用、港口与海洋工程装备等现代海洋方向,农业传感器与专用芯片、育制种智能化、农业机器人等智慧农业方向,城市更新与品质提升、智能建造和智慧运维等城镇化与城乡发展方向,开展核心技术攻关,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 200 万元项目支持; 2、支持循环先进技术集成示范,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 1000 万元项目支持;支持零碳港口、零碳园区、零碳乡村、零碳工厂等集成示范,典型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示范,智慧农业集成示范,现代海洋集成示范,新型城镇低碳支撑系统示范,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 300 万元项目支持。 绿建之窗·终身伙伴
上海市关于印发《静安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产业节能减排降碳 企事业单位自主投资落实节能技术改造、加强用能管理,经审核,实现年节能量 20 吨标准煤以上(含)或年降碳量 30 吨二氧化碳以上(含),按照年节能量或实际投资额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按年节能量计算的,给予 1200 元/吨标准煤或 800 元/吨二氧化碳补贴;按实际投资额计算的,给予项目投资额 20%的补贴。 (二)建筑节能减排降碳 1.符合本区支持范围的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立体绿化项目,按照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给予 1:1配套支持。 2.采用调适、用能托管等建筑节能创新模式的楼宇节能低碳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 10%及以上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 10 元。 单个建筑项目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 150 万元。 (三)交通节能减排降碳 1.充电桩示范小区。对创建上海市充电桩示范小区的项目,按照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给予 1:0.5 配套支持。 2.居民存量充电桩智能化替代。对于开展居民存量充电桩智能化替代的项目,按照所获得的市级扶持资金给予 1:0.5 配套支持。 (四)循环经济发展 对企事业单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施城建废弃物、生活废弃物、电子和危险废弃物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项目、开展线下实体二手市场、“跳蚤市场”等二手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按与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部分投资额的 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五)合同能源管理 由节能服务机构全额投资、在本区范围内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实施后年节能量 50 吨标准煤以上的,年节能率达到 20%,给予项目投资额 30%的补贴;年节能率达到 10%,给予项目投资额 20%的补贴。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补贴金额不超过 150 万元。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共同投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贴资金可由合同双方按照投资比例或约定分享。 (六)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新能源技术应用 1.太阳能光伏补贴 (1)对执行居民用户电价的既有学校光伏项目,投资奖励根据并网规模进行阶梯式累进计算:并网规模不低于 10 千瓦且不高于 800 千瓦(含 800 千瓦),奖励标准为 1200 元/千瓦;并网规模大于 800 千瓦,对于超过 800 千瓦的部分,奖励标准为 1400 元/千瓦。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2)对其他既有建筑光伏项目,投资奖励根据并网规模进行阶梯式累进计算:并网规模不低于 10 千瓦且不高于 800 千瓦(含 800 千瓦),奖励标准为 800 元/千瓦;并网规模大于 800 千瓦,对于超过 800千瓦的部分,奖励标准为 1200 元/千瓦。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3)对新建建筑光伏项目,当新建建筑安装光伏面积占屋顶面积的比例超过要求比例时,投资奖励根据超出部分的并网规模进行计算:当超出部分的并网规模大于 10 千瓦,奖励标准为 800 元/千瓦。超出部分的并网规模=(屋顶安装光伏的面积比例-要求的面积比例)÷屋顶安装光伏的面积比例×并网 规模。 2.对储能等其他新能源技术应用补贴。按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给予 50%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七)节能减排降碳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 1.开展节能产品研发,且该产品投放市场、实现良好销售情况,经认定的,按研发投⼊中用于实现节能减排降碳功能部分投资额,给予最高 2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 2.对采用符合国家及上海市绿色技术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项目,经审核,年节能量 20 吨标准煤以上(含)或年降碳量 30 吨二氧化碳以上(含),按不超过节能设施设备投资额 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八)节能减排降碳能力建设 1.对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展的能源(碳)审计项目,按照服务费用的 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10 万元。 2.获得能源管理体系等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参与举办具有国际和全国影响力的绿色低碳产业论坛、发展峰会和创新大赛等大型主题活动,经认定,按照活动费用给予 50%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4.对于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验收的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照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给予 1:0.5 配套支持。 (九)绿色低碳示范试点 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的绿色低碳示范试点项目,经认定,单个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万元。 (十)先进单位表彰 对首次取得国家或本市绿色创建称号,金树叶级、银树叶级旅游饭店,本市能效“领跑者”称号,清洁生产审核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取得国家、本市各类绿色创建称号(绿色商场、绿色园区、绿色饭店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取得金树叶级旅游饭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银树叶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取得能效“领跑者”金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银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铜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8 万元;对列入本市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项目且通过审核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年度能耗“双控”目标评价考核优秀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上海市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 1、加强绿色发展。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节能诊断,加强绿色技术应用,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和绿色设计产品。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接国际规则开发绿色产品,开展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评价。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为“市工业领域经认定的经营者(AEO)企业”,减少执法检查次数或免于现场检查; 2、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和融资租赁补贴支持,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给予核定项目投资 10%、最高 1 亿元的支持; 3、研究降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工业用电转供电加价幅度,引导园区在转供电环节不加价。持续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绿电供给。 上海市 2025 年度普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产业节能 1、实施节能技改、节能产品应用项目,实现年节能量 20 吨标准煤以上,经认定的,按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最高每吨标准煤 800 元的资助,或按项目投资额中用于实现节能减排降碳功能部分给予最高 2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2、企业在本区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技改、节能产品应用项目的,在上述资助标准基础上,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上限提高至 80 万元;并对前期诊断费用给予一次性资助,年节能量超过 200 吨标准煤的最高给予 6 万元资助,年节能量不超过 200 吨标准煤的最高给予 3 万元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前期诊断实际投入金额。同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仅限一家主体申报本项资助。 3、获市级节能技改、清洁生产、循环经济项目资助的,按 1:1 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单个项目区级匹配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4、企业、园区首次确定为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数据中心、绿色商场的,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认定为上海市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企业首次确定为上海市能效“领跑者”金牌、银牌、铜牌的,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8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建筑节能 1、在本区范围内实施的建筑节能项目,被列入上海市绿色建筑、整体装配式住宅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等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按 1:0.5 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单个示范项目最高匹配 300 万元。 2、在本区范围内实施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低于 10%(按标煤折算),经认定的,按受益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 7.5 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实现年节能量 30 吨标准煤以上,经认定的,按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最高每吨标准煤 600 元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总投资额的 30%,最高资助 200 万元。 3、采用调适、用能托管等建筑节能创新模式的楼宇节能低碳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低于 10%(按标准煤折算),经认定的,按受益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 7.5 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 200万元。 4、申请以上建筑领域节能减排降碳资助的大型公共建筑,原则上应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区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5、单个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资助。 (三)旅游饭店业节能 参照产业节能和建筑节能。旅游饭店业企业成功创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四)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和节能管理体系建设 1、企业首次获得节能低碳产品、绿色产品、产品碳足迹、能源管理体系等认证的,根据认证实际产生费用给予最高 10 万元一次性补贴。 2、企业实施能源计量器具配置项目并通过能源计量审查的,经认定取得良好节能成效,按照能源计量器具配置项目投资额的最高 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 万元。 3、企业接入市级重点用能企业监测平台并获市级资金资助的,按 1:1 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五)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 1、对我区范围内新建并网、完成建档立卡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按项目并网验收规模给予每千瓦 700元的资助,对道路隔音棚(架)、BIPV、“坡改坡”等试点领域和创新应用场景按并网验收规模给予每千瓦 1500 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对于提供场地建设光伏且完成并网的产权所有者或运营方,按项目并网验收规模给予每千瓦 300 元,给予最高不超过 5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对获得市级一次性资助的共享充电桩示范小区,给予不超过 1:0.5 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用于补充小区公共收益。 3、对 2025 年 6 月 30 日之前开展可再生能源消纳活动并取得相应环境权益证书的,经认定,给与最高不超过交易金额的一次性资助,环境权益证书生产日期不早于 2024 年。 (六)主要污染物减排 对安装挥发性有机物(VOCs)简易治理设施精细化管理系统的单位,符合市挥发性有机物简易治理设施精细化管理试点工作要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5 万元的资助。 (七)公共机构节能 1、公共机构实施节能减排降碳项目的,实现年节能量 20 吨标准煤以上,经认定的,按项目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最高每吨标准煤 800 元的资助,或按项目投资额中用于实现节能减排降碳功能部分给予最高2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2、公共机构成功创建国家、市级节能减排示范的,最高给予 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其他节能减排降碳工作 1、企业、园区首次认定为世界经济论坛“灯塔工厂”、上海市“零碳创建标杆企业和零碳创建企业(园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开展私人充电桩参与车网互动宣传推广工作、完成 10 个以上(含 10 个)车网互动充电桩安装并参与充放电调度的社区,经认定,按照每个充电桩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4 万元,用于补充小区公共收益,并对充放电设施运营企业给予设备金额 50%的资金补贴。纳入市级“车网互动”示范名单的项目,对智能充放电设施给予充放电设备金额 30%的资金补贴。 3、对参加 2025 年上海国际碳中和博览会的单位,按参展规模给予每标准展台 1.5 万元的资助,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绿建之窗·终身伙伴-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 1、工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技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 最高1000万元奖补。 2、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3、途经江淮运河的清洁能源船舶过闸费,在核定标准基础上降低20%。 4、省财政统筹安排5亿元左右,专项支持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集群建设。 5、对认定为省级低空经济发展示范区的,每个给予 500万元 补助。 6、加快推进建筑光伏一体化(BIPV)建设,支持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建设光伏设施。 7、实行新上项目可再生能源消费承诺制,支持非“两高”项目通过购买绿证落实能耗指标。 8、省财政统筹安排约20亿元,对农机购置与应用和报废更新给予补贴。 一绿建之窗·终身伙伴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电动宁德”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1、对燃油出租车、双燃料出租车及5年以上新能源车更新为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电动重卡,给予 1万元/辆 的置换补助。 2、每年安排不低于200万元资金,用于出台支持私人购买的政策,与中央“以旧换新”补助按 “就高不重复” 原则执行。 3、对新增或更新为新能源汽车的农村客运车辆,按购置价格的20%给予补助,单台补助不超过10万元。 4、对在建成10年以上小区建设公共充电桩的示范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内,按年度充电量给予0.2元/kWh奖励,单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对运营满5年的充电站,升级后单枪功率>180kW、单站总功率>600kW的,按设备投入的20%给予补贴,单站最高20万元。 6、对2024年在乡镇新建或运营满3年的充电站,给予为期一年 0.2元/kWh 的运营补助,单站补助不超过20万元。 7、 “光储充检”一体化示范站建设: • 配置储能≥200kWh、充电桩≥4根:单站补助10万元。 • 配置储能≥400kWh、充电桩≥8根:单站补助20万元。 8、对整合接入全市80%以上公共充电桩及公共停车场数据的平台,给予 100万元/年 的运营补助。 9、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实行 首2小时免费,按次收费的减半收取。 10、对新能源汽车、电动船舶、电动航空器等新领域项目,属地政府按 “一事一议” 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1、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对年节能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按年节能量给予最高500元/吨标准煤补助。 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800万元。完工后可按预估节能量预拨不超过50% 的资金。 2、通用设备更新提标: 对总投资超50万元的一级能效设备更新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补助: • 变压器:50元/千伏安 • 空压机:300元/千瓦 • 电机:50元/千瓦 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总投资的30%且最高300万元。不与节能改造项目叠加享受。 3、能效/水效“领跑者” : • 省级能效“领跑者”: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 国家级能效“领跑者”:在省级基础上再最高奖励100万元。 • 国家级水效“领跑者”: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4、绿色制造体系创建 : • 国家级绿色工厂:最高30万元奖励。 • 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 • 省级低零碳工厂:最高30万元奖励;达到国家级标准可再获奖励。 5、工业资源综合利用: • 符合国家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最高20万元奖励。 • 达到国家 “无废企业” 标准的企业:最高30万元奖励。 6、绿色技术装备应用:对列入国家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荐目录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7、节能降碳标准制修订: 主导制修订工业节能降碳的: • 行业标准:每项15万元奖励。 • 省级地方标准:每项10万元奖励。 8、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对建设二级、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福建省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龙岩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 2025 年省级工业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1、鼓励制造业企业实施工艺流程优化、能效水平提升等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对列入省工信厅公布的省级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库名单并投用(投产)的节能升级改造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 500 元补助,每家企业单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 800 万元。入库项目建成完工 3 个月后,以测算年节能量为基础,预拨不超过 50%补助资金至企业,待项目运行一年并验收通过后,根据项目实际节能量,按照“多退少补”原则结算补助资金。 2、对制造业企业完成总投资额超 50 万元以上的一级能效通用设备更新改造项目,按变压器装机容量给予每千伏安 50 元、空压机额定功率每千瓦 300 元、电机额定功率每千瓦 50 元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总投资额的 30%及 300 万元(不与节能改造项目叠加享受) 3、支持重点用能企业利用数字信息技术,实施“工业互联网+绿色低碳”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对列入能耗在线监测端系统建设名单内企业建设二级、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要求与省级平台实现数据联网的,按系统建设级别分别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15 万元一次性补助。 4、对省级能效“领跑者”标杆企业最高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能效“领跑者”标杆企业最高再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水效“领跑者”标杆企业最高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列入国家级绿色工厂名单的企业最高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名单的企业最高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省级低零碳工厂名单的企业最高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低零碳工厂名单的企业可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6、对符合工信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及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最高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达到国家“无废企业”标准并经评审公告的企业,最高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7、绿色低碳技术转化应用企业。对列入国家工信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荐目录的企业,单家企业最高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8、绿色低碳标准引领企业。对主导制修订工业节能降碳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 15 万元和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关于组织申报 2025 年度节能专项奖励项目的通知 对实现年节能量 50 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项目,给予 500 元/吨标准煤的一次性补助,且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 30%。 福建省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 2025 年省级工业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一)节能改造项目 项目列入省工信厅公布的省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库,并已完工投产,且稳定运行 12 个月以上,能够满足现场节能量的审核,年节能量达500 吨标准煤,最高给予每吨标准煤 500 元补助,每家企业单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 800 万元;若项目未稳定运行 12 个月以上,按照现场审核预估的年节能量为基础,预拨不超过 50%的节能补助资金,待项目稳定运行 12 个月验收通过后,根据项目实际节能量,按照“多退少补”原则下达补助资金。 (二)通用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对制造业企业完成总投资额超 50 万元以上的一级能效通用设备更新改造项目,按变压器装机容量给予每千伏安 50 元、空压机额定功率每千瓦 300 元、电机额定功率每千瓦 50 元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总投资额的 30%及 300 万元(不与节能改造项目叠加享受)。 (三)能耗在线监测系统项目 鼓励重点领域用能企业建设二级、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按系统建成级别对能耗数据上传至福建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平台的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15 万元一次性补助且不超过系统建设投资额。 (四)绿色化示范项目 1、对省级能效“领跑者”标杆企业最高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能效“领跑者”标杆企业最高再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水效“领跑者”标杆企业最高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列入国家级绿色工厂名单的企业最高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名单的企业最高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省级低零碳工厂名单的企业最高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低零碳工厂名单的企业可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符合工信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及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最高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达到国家“无废企业”标准并经评审公告的企业,最高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列入国家工信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荐目录的企业,单家企业最高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主导制修订工业节能降碳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 15 万元和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工业领域重点用能企业能效“领跑者”遴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企业成功获评为省级能效“领跑者”一次性最高资金奖励50万元,自获评起 36个月内不重复享受此项奖励。 一绿建之窗·终身伙伴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1、在大科学装置集群、科教融合集群、科技创新集群建设新型储能电站。按实际投资的20%,最高500万元。 2、在仓储物流园区、工商业园区建设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光储充一体化、新型储能电站等。按实际投资的20%,最高500万元。 3、在公交车站、停车场、充电站建设车网互动(V2G)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最高100万元。 4、投资建设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平台,或将储能项目改造接入虚拟电厂: • 平台按响应收益的10%,每年最高200万元; • 改造接入按实际投资的20%,最高100万元。 5、新建或改造建设“绿色氢能专业园区”。按实际投资的20%,最高1000万元。 6、销售SOFC、SOEC产品或建设示范项目: • 销售按销售额的20%,每年最高200万元; • 示范项目按总投资的30%,最高300万元。 7、在工程、环卫、物流、公安等领域开展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按市级及以上资助金额的50%配套,最高500万元。 8、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现有设施进行节能改造: • 投资1亿元及以下部分按15%资助; • 超过1亿元部分按5%资助; • 年度最高3000万元。 9、新建或改造产业空间,建设“新型储能制造园区”。按增加投资或实际投资的50%,最高3000万元。 10、入驻“新型储能制造园区”或“新型储能专业楼宇”的企业。连续三年按20元/平方米/月补贴,最高面积分别为1万㎡和5000㎡。 11、主导制定或修订新型储能领域国际、国家、行业标准: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国际)、25万元(国家)、15万元(行业)。 12、取得欧洲、东南亚、日韩、北美等市场准入认证:按认证费用的25%,年度最高250万元。 13、企业从银行获得“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等科技贷款。按实际利息的50%,年度最高100万元。 14、购买科技保险产品。按实际保费的50%,年度最高30万元。 15、购买出口信用保险。按保费的50%,年度最高200万元。 16、举办新型储能领域的产业峰会、展会等。按实际费用的50%,每次最高200万元。 17、参加市、区政府组织的境内会展或境外头部会展。按展位、装修、运输、差旅费用的50%,境内每次最高50万元,境外年度最高100万元。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进一步推动新能源产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1、装备制造项目投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限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不超过2%的奖励。 2、对获得“隐形冠军”、“单项冠军”、专精特新等认定的新能源企业,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3、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对获认定的示范工厂,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数字化改造项目:按购置设备和软件系统总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0万元。 5、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揭榜挂帅”等攻关项目,单个项目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 6、对新建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平台,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政企共建的实验室/研发中心,市级财政出资比例不高于30%,最高出资5000万元。 7、高端人才及团队: • 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基础研究类最高500万元,产业化类最高2000万元资助。 • 顶尖人才:按 “一事一议”,最高可获得2000万元资助。 8、重点领域要素保障: • 加氢站建设:对列入规划、独立占地的加氢站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支持能源国企与社会资本联合投资。 • 分布式光伏发展:项目实行简化流程,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评等一系列手续。 • 新型储能发展:项目优先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统筹保障用地、能耗和排污指标。支持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福田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1、高成长企业奖励: • 首次达到一定规模:最高 1000万元。 • 持续高成长企业:最高 500万元 高质量发展支持。 2、租金补贴: • 入驻绿色低碳专业楼宇:补贴实际租金 70%,每年最高 500万元。 • 入驻其他社会产业空间:补贴实际租金 50%,每年最高 500万元。 3、鼓励区内各类创新主体在数字电网、先进核能、光伏、天然气、综合能源、生态环境等核心领域开展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科技奖、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支持资金等项目的区内各类创新主体,或经国家、省、市级主管部门认定通过的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产业成果转化平台、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等,分别给予最高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支持。 4、鼓励企业在绿色低碳领域开展技术、产品和服务创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绿色低碳领域的研发投入给予最高 200 万元支持。 5、鼓励在辖区应用绿色低碳新技术,给予最高 500 万元支持。获上级政府部门支持的项目,所获本条款支持再增加 50%、最高 100 万元。同一企业在福田辖区出资建设多个绿色低碳项目可整合后统筹申报,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 6、支持采用先进光伏技术在福田区开展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项目并网、验收并投运后,对实际建设投入 100 万元以上的光伏项目按其上年度实际发电量给予支持,薄膜光伏示范项目最高 0.4 元/千瓦时,基准常规光伏项目最高 0.2 元/千瓦时,每个项目支持期限为 3 年,同一项目支持不超过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 20%且最高 200 万元。 7、鼓励在辖区开展高安全、高可靠、长寿命的储能项目建设,验收并投运后,对实际建设投入 100 万元以上的电化学储能项目按其上年度实际放电量,给予最高 0.5 元/千瓦时的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期限为 3 年,同一项目支持不超过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 20%且最高 200 万元。 8、在辖区开展的空调蓄冷、冷库制冷系统改造、冷链运输蓄冷等相变蓄冷项目,对实际建设投入 100 万元以上且节能率 15%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 20%以内,给予最高 200 万元支持。 9、支持企业在辖区开展光储直柔项目建设,对验收通过的实际建设投入 100 万元以上的光储直柔项目,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 20%以内,给予最高 500 万元支持。 10、支持企业在辖区开展光储超充或光储换电综合能源项目建设,配置光伏、储能、充换电综合设施和车网互动功能,对验收通过的实际建设投入 100 万元以上的综合能源项目,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 20%以内,给予最高 500 万元支持。 11、支持企业在辖区应用 AI 智慧能源相关技术、产品和服务,对实际建设投入 100 万元以上且节能率 10%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 20%以内,给予最高 200 万元支持。 12、鼓励资源聚合商(企业)建设智能微电网、智能换电柜等能源互联网项目并接入深圳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参与电网调控,对实际建设投入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 20%以内,给予最高 200万元支持。 13、支持企业综合应用虚拟电厂、AI 智控、相变蓄冷、空调更新等至少三项先进技术,对实际建设投入100 万元以上且节能率 15%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 20%以内,给予最高 500 万元支持。 14、鼓励辖区产业园区(楼宇)通过建筑节能、资源循环利用和绿色交通设施建设等方式进行绿色化改造,对实际建设投入 100 万元以上且节能率 10%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 20%以内,给予最高 200万元支持。 15、鼓励企业提升品牌影响力,对上年度在辖区内引入国际性、全国性高端论坛、峰会、展会、大会等绿色低碳领域重大活动的: • 根据行业头部企业数量给予主办方最高 30 万元支持。 • 支持行业协会等机构组织企业赴外参展,根据参展规模给予组织方最高 10 万元支持。 16、对上年度获得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领域相关项目支持或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除技术攻关支持、绿色建筑支持、碳普惠场景创建支持项目以外),按实际到账市级支持资金的 50%以内,给予最高 100 万元支持。 17、对获得国家三星级、深圳市铂金级“绿色建筑运营标识”、LEED 铂金认证的楼宇(园区),给予最高50 万元一次性支持。对被认定为国家或深圳市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建筑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支持。 18、鼓励企业购买绿色电力,按上年度总投入 30%以内,给予最高 10 万元一次性支持。对经专业第三方首次认定实现碳中和的辖区建筑(不含住宅),按购买自愿减排量和绿色电力总投入的 30%以内,给予最高 20 万元一次性支持。 19、鼓励企业主导编制开发绿色低碳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省市级地方标准,对成功发布、正式实施的,给予每项最高 20 万元一次性支持。 20、对获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碳普惠场景创建主体,给予最高 20 万元一次性支持。 21、对首次获得生态环境部门“碳路先锋”称号的企业及社会组织机构人员,给予最高 10 万元支持。 22、鼓励社会物业集聚绿色低碳产业,打造专业楼宇(园区),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对符合条件的专业楼宇,根据其招引企业或服务入驻企业成长情况,给予最高 300 万元/年的运营支持。 23、鼓励企业对绿色低碳相关领域先进产品、技术申请国外市场准入认证,对成功认证的产品、技术,按核定认证费用的 20%,给予最高 100 万元支持。鼓励使用“出海服务超市”等开放性、市场化服务平台的技术、产品和服务。 注: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最高 1000 万元。 一绿建之窗·终身伙伴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2025 年二季度推动工业经济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鼓励企业、园区创建国家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 • 国家级绿色园区: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 • 国家级绿色工厂:一次性奖励 50万元。 • 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 30万元。 一次认证·终身伙伴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企业降本增效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1、对投资额 5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技术改造示范项目,按照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的 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鼓励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在“小巨人”称号有效期内,以支持项目建设方式,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2、组织开展制造业转型升级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对入选的县(市、区)按照每个不超过 1000 万元标准下达奖补资金,试点实施期第一年拨付 50%奖补资金,实施期满考核评价通过后拨付剩余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由入选县(市、区)以支持项目建设方式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智改数转网联”新技改、绿色化改造、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协同改造等。 3、对获得国务院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等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项目、平台),以支持项目建设方式,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对改造完成的钢铁企业,及时指导其申请停止执行用电用水加价政策。 4、实施道路通行费优惠和运营货车更新补贴政策。2025 年 1 月 25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通行我省收费公路的氢能货车免收通行费,对通行我省收费公路的电动货车实行通行费 7 折优惠。2025 年 7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对呼北高速河南段等 9 条路段实施分路段差异化收费政策。支持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对仅报废营运货车、报废并更新营运货车、仅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按照不同条件给予 1—14 万元不等的定额资金补贴。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一绿建之窗·终身伙伴
吉林省吉林市支持碳纤维产业发展若干举措(试行) 鼓励绿色化发展。对新选入国家级和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的单位和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15 万元、15 万元、5 万元以及 20万元、1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 一绿建之窗·终身伙伴
江苏省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1、近零碳园区试点:对列入市试点计划的园区,最高支持50万元;完成创建并通过验收的示范园区,再最高支持50万元。 2、零碳工厂/园区认定:新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的零碳工厂、零碳工业园区,最高支持100万元。新认定为市级近零碳工厂,最高支持50万元。 3、绿色制造体系认定:新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低碳供应链管理企业,最高支持100万元。 4、绿色产品认证:对参与国家或省动力电池、绿色建材及环保认证创新试点,并首次获得相应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予以相应支持。 5、绿色电力消费:对企业绿色电力消费,按不超过绿色交易价格中绿色电力环境价值费用的50% 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最高10万元。 6、新型储能电站:对装机0.5兆瓦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自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最高0.3元/千瓦时的投资运营支持。 7、智能化改造与数字化转型:对实施500万元以上智能化数字化改造项目的企业,最高按投入的5%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 8、新能源应用场景:在工业园区、服务业集聚区和美丽乡村中积极推进新能源应用,对新能源场景建设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9、智能建造试点:对承担市级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施工企业,最高支持20万元。 一绿建之窗·终身伙伴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 1、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家重点支持的工业领域设备更新项目,更新升级高端先进设备和检验检测设备,推广应用智能制造装备。对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不高于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的 10%给予补助,单体项目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2、鼓励民间投资加大对生物质发电、风电、新型储能、氢能、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清洁能源领域的投资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氢能装备、先进储能储热装备研发应用,参与新型储能科研示范基地建设,打造储能之都。对中小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比例给予其上年度实际完成节能固定资产投资额补贴奖励。 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辽宁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 1、鼓励金融机构综合利用信贷、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和工具,细分重点产业领域市场,为民营企业提供差异化服务。拓展融资质押范围,探索用能权、碳排放权等进行融资。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原则上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 80%。 2、提高用能保障水平。对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工商业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 260 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核定标准 90%执行。推动电力交易市场化改革。支持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投资绿电直连项目,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 3、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鼓励民营企业抢占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新赛道。鼓励企业争创国家级智能工厂,对新获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4、2025 年底前,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重大项目用海审批、重大项目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时限在法定基础上压缩 50%,大型风光电基地、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 1/3。 一绿建之窗·终身伙伴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1、对新认定的 国家级绿色工厂、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分别给予 50万元 一次性奖励。 2、对新入选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荐目录》 的高效节能装备,单个企业每个产品类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可包含绿色化改造),按照 年度设备投资额的12% 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当年最高600万元。属于重大技改项目的,视情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经济稳健向好、进中提质第三批政策清单》的通知 1、推动企业绿色化转型,省级筹集 2000 万元资金,对通过技术改造、设备升级、优化管理等措施开展节能降碳,新列入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园区的依规给予奖补,绿色工厂最高奖补 80 万元、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最高奖补 60 万元、绿色工业园区最高奖补 100 万元。 2、支持内河新能源船舶建造营运,对 2025-2026 年在我省新建并符合一定营运条件的前 50 艘、1000 总吨以上的电动货船,给予最高 150 万元/艘补贴。 山东省关于组织开展 2025年烟台市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1、项目类别——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 围绕全市 9+N 制造业产业集群、16 条重点产业链及 6 大未来产业的重大战略部署,布局实施“固基强芯”“新材创制”“先进制造”“问天探海”“沃土良种”“医药健康”“绿色低碳”“未来产业”八大科技创新工程,开展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及应用,为我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示范城市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2、支持额度:单个项目财政支持额度分为 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 四档。 3、资金配套要求: • 企业申报:自筹资金与申请财政资金比例 不低于4:1。 • 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自筹资金与申请财政资金比例 不低于2:1,且须有烟台市内企业作为合作单位,成果须在烟台市企业转化应用。 • 资金管理: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一绿建之窗·终身伙伴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 8 部门印发《关于支持光伏制造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一)着力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一是降低用能成本,鼓励市(州)加大绿色低碳优势产业用能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市(州),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实际支出资金的35%给予支持,单个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二是降低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存量贷款利率,对符合条件的存量贷款“应延尽延”。加大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贷款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新增贷款“应贷尽贷”。三是降低用工成本,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未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按国家统一部署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加快拓展光伏产品示范应用。一是加快光伏电站建设,加快推动“三州一市”集中式光伏发电基地、电网通道建设的同时,大力推动屋顶分布式光伏、市政工程光伏、旅游驿站发展,力争2025年底前新增分布式光伏装机规模200万千瓦以上。二是推动算电融合发展,实施就近接入主网供电、聚合交易、就地消纳的“绿电聚合供应”新模式,加快布局建设绿色算力设施,支持在局部区域开展“算力—电力”协同布局。三是因地制宜建设光伏通信基站,鼓励建设光伏储能一体化通信基站,对开展光储融合的5G基站创新应用重点项目予以支持。四是建设绿色能源产业园区,在“三州一市”地区布局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绿色产业园区,建设“光伏+制氢制氨”“光伏+农产品”等“光伏+制造业”试点示范项目。 (三)持续提升光伏制造业竞争力。一是补齐产业短板,全力争取光伏压延玻璃更多产能指标,推动链主企业布局建设光伏组件重大项目。发挥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社会资本作用,投资重大光伏制造业项目。二是强化技术创新,推动组建新能源材料产业创新平台,重点对钙钛矿、碲化镉、XBC电池关键核心技术、重大技术装备等开展产业链协同攻关、中试验证。三是推动绿色制造,推动光伏制造企业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等认证,积极创建绿色工厂、零碳工厂并给予资金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将产品碳足迹核算作为绿色金融服务的重要采信依据。 四川省节能减碳和能源结构优化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1、节能增效项目、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项目、低碳项目、新型储能和能源领域氢能项目、煤电机组节能提效升级和清洁化利用项目:单个项目安排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 15%,单个项目安排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2000 万元。省直机关公共机构绿色低碳节能改造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 2、煤炭清洁化利用项目:单个项目安排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 30%,单个项目安排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2000 万元。 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提升项目:单个项目安排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 60%,单个项目安排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2000 万元。 4、满足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充电基础设施新建或改造项目:新建项目安排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 40%,改造项目安排资金不超过新增投资的 50%,单个项目安排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100 万元。 5、满足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涉改乡镇农村电网新建或改造项目:安排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财务决算审计金额)的 10%,单个项目安排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100 万元。 四川省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 2025 年成都市节能改造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企业申报的项目为近两年备案(审批或核准)且已竣工并稳定运行 6 个月及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报的项目年节能量需达到 50 吨标准煤及以上。对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 1000 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一绿建之窗·终身伙伴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申报 2025 年促进工业经济增长财政资金的通知 1、规上制造业企业于2025年实施完成的节能降碳、超低排放、安全生产、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等项目。通过竞争性遴选,采取直接补助方式。按照项目在2025年已完成设备(含软件)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申报门槛:2025年已完成设备(含软件)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 2、新能源电池延链、配套及回收利用项目(属于循环经济范畴),以及其他符合重点特色优势产业(如稀贵金属新材料、生物医药等)的新投产纳规项目。按2025年设备投资比例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设备投资门槛同样为不低于1000万元。 3、规上制造业企业2025年实施完成的设备更新,重点包括重点用能设备升级、固废处理和节水设备应用等。按2025年设备投资比例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设备投资门槛为不低于500万元(设备单价≥1000元)。 4、规上工业企业贷款贴息: 对2025年产值增长≥8%并获得贷款的规上企业,给予贴息。新能源电池、装备制造等产业贴息2个百分点,单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一绿建之窗·终身伙伴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 年版)的通知 1、消费品以旧换新 • 汽车:置换新能源汽车最高补贴1.5万元/辆;置换燃油车最高补贴1.3万元/辆。 • 家电:对一、二级能效家电,分别按售价20%、15% 补贴,单件最高2000元。 • 家居:对符合节能节水标准的家居,按售价20%补贴,单件最高2000元。 2、交通碳达峰与装备更新 • 安排交通运输碳达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老旧车船淘汰更新,推广新能源运输装备。 3、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对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不低于60% 的补助;对重点国别可提高至80%。 单家企业年度保费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4、先进产品技术进口 对列入省级鼓励进口目录内的先进产品、技术给予贴息支持。 (具体贴息比例需参考后续细则。)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 年版)的通知 1、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2、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 3、对经认定的省级节水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4、对通过省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5、2025年计划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10个以上。 6、置换更新的新能源汽车,给予最高1.5万元/辆补贴;燃油车最高1.3万元/辆。 7、购买一级、二级能效家电,分别按售价的20%、15% 补贴,单件最高2000元。(补贴品类扩围至24类); 8、购买符合节能节水标准的家居,按售价15%或20%补贴,单件最高2000元。 9、交通碳达峰专项资金:用足用好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老旧车船淘汰更新,推广新能源运输装备。 10、氢能动力船舶:建成国内首艘64标箱氢燃料电池动力集装箱船舶(属示范项目)。 11、将集装箱海河联运扶持标准提升至130元/标箱。 12、出口信用保险: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不低于65%的补助,对重点国家可阶段性提高至80%。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3、对省级鼓励进口目录内的先进产品技术等给予贴息支持。 14、对企业使用智算、超算算力,按实际使用金额的5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年度不超过200万元(对新获国家AI模型备案的企业,上限为500万元)。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5年慈溪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1、鼓励各镇(街道、园区)在人形机器人、新型能源材料等未来产业进行前瞻性布局,对列入浙江省未来产业先导区培育名单的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奖励,对列入宁波市未来产业新星企业或慈溪市未来产业培育企业的,给予不超过 5 万元奖励。 2、鼓励工业企业建立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鼓励环保装备、铸造、废塑料、废铜铝加工及其他再生资源利用等生产企业对标国家行业规范标准,对新列入国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企业给予每家 30 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宁波市四星级、三星级绿色工厂(供应链)分别给予最高 5 万元、2.5 万元奖励,对获评宁波市绿色园区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对通过宁波市节水型企业创建、慈溪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每家最高奖励 5 万元。 3、鼓励企业加强绿色低碳技术改造,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围绕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工艺,推进实施减污、减排、节水、资源循环再生利用、可降解塑料等绿色、低碳制造技术改造项目,对设备(设施)投资在 20 万元以上的制造业重点绿色低碳改造项目,在项目完工投运后,按设备(设施)投入额 8%给予不超过 25 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对腾退碳排放量 100 吨以上的,按每吨给予 200 元奖励,最高不超过 25 万元。 4、加快推动工业企业“双碳”工作。试点开展企业碳管理体系建设,对首次取得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每家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3 万元补助。鼓励企业建设零碳(近零碳)工厂,确定一批慈溪市零碳(近零碳)工厂,给予每家不超过 10 万元奖励。鼓励搭建家电行业碳管理信息化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平台主体按照投入额的 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5、引导企业树立节能降耗意识。 (1)对投入 30 万元以上且年节能量达到 70 吨标煤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按项目的年节能量给予 300 元/吨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投资额的 30%、最高 50 万元;若上述 节能项目是按合同能源管理的,对项目实施企业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分别按 25%和 75%奖励。 (2)对在非居住建筑、非工业建筑上建设,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并于 2025 年投入发电运行、装机容量 0.1 兆瓦以上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根据确认的装机容量给予项目投资方不高于 0.1 元/瓦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3)对采购省外当年度生产电量的绿证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其中,当年度累计采购数量大于(含)1 万张的,享受上级补助的给予不高于采购价的 80%补助(含上级补助),未享受上级补助的给予不高于 2 元/张的补助且不高于采购价的 50%补助;当年度累计采购数量大于 1 千张,不足 1 万张的,给予不高于 2 元/张的补助且不高于采购价的 50%补助。 (4)对被评为宁波市级及以上的节能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不高于 5 万元。(5)委托节能服务机构协助节能主管部门实施能源审计、事中事后检查、节能量测试。 一绿建之窗·终身伙伴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一)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1.支持制造业企业对标先进能效水平进行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对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市级补助资金的20%给予区级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支持企业实施节水、清洁生产技改和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对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市级补助资金的20%给予区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支持制造业企业以扩建等方式投资新产线建设,对单个项目设备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按照最高不超过新购置设备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获得“技改专项贷”支持的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市级贴息的50%给予区级贴息,单个企业项目每年贴息上限为500万元。 (二)支持企业绿色化改造 4.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国家级能效领跑者、国家级水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市级绿色工厂、市级能效领跑者、市级水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绿建之窗·终身伙伴
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省预算内基建投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循环利用方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优先支持具有示范带动效应、对区域资源循环回收利用和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有一定影响的项目;优先支持手续完备的在建项目。主要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废旧产品设备回收体系、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废旧资源循环利用、再制造类建设项目投资补助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的30%、30%、15%、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已获得或正在申报中央资金和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一绿建之窗·终身伙伴
宁夏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银川经开区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1、对立项(核准或备案)属性为工业技术改造,且推动企业设备换新、生产换线、智能化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设备投资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 2、综合考虑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技术工艺水平和节能潜力,以及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等,在单晶硅、蓝宝石、氮化铝等新材料产品、装备制造、发电供热、食品加工等重点用能行业、主要产品(工序)中遴选能效“领跑者”标杆企业,达到先进值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无行业标杆水平或国标(行标、地标)先进值的,不纳入申报范围。在能效领域获评国家、自治区级荣誉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3、提高土地利用率。创新工业企业用地保障,推动“标准地”供应,加强低效用地整治,提高土地供应率和利用率。对超过自治区规定容积率20%、30%和40%以上的新入园企业,分别按照其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40元、80元和120元的资金支持。 4、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水资源循环利用,以上一年度再生水用量为基准,新增再生水用量为1万-5万m3(含1万m3)、5-10万m3(含5万m3)、10万-20万m3(含10万m3)、20万-50万m3(含20万m3)、50万m3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工业企业提高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对产废企业综合利用率超过95%且年产废1000吨、5000吨、10000吨、50000吨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创建“无废工厂”、“节水型企业”等荣誉称号的工业企业,以及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自治区级单项资金支持10万元,银川市级单项资金支持5万元。 一绿建之窗·终身伙伴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支持企业绿色发展、数字化转型,对企业自筹资金在藏进行新建、改扩建和技改项目,购买或租赁标准厂房,根据企业实际投资规模按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重点用于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和提质增效等项目中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等予以贷款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贴息额度按企业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80%给予补贴,贴息不超过3年,年度贴息不超过100万元。对认定为自治区级数字化转型、两化融合贯标的农牧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开展公益性工业节能诊断。 西藏自治区关于印发《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25年)》及组织申报项目的通知 1、培育“链主”企业奖励。对认定为绿色工业产业链“链主”企业的,采取“免申即享”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贷款贴息。按照《拉萨市本级企业纾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对工业企业重点用于转型升级、设备更新、绿色发展和提质增效等项目的贷款给予贴息补贴,按年度实际贷款支付利息的80%给予补贴,贴息不超过3年,年度贴息不超过150万元。该项政策与其他财政贴息政策内容重叠的,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3、设备更新补贴。支持工业企业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含配套软件),提升企业生产效能的,投资总额不低于20万元,且在上一年度竣工验收,按照投资额的20%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技术改造补贴。支持工业企业开展整改升级改造、单线升级改造、绿色低碳改造、安全生产改造等,投资总额不低于50万元,且在上一年度竣工验收,按照投资额的20%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首台套奖励。应用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装备并满足核心技术指标要求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6、信息化建设奖励。企业实施自动化生产、数字化管理等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信息化网络设施及工业5G应用项目,对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7、拉萨绿色发展试点企业奖励。对首次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拉萨市绿色发展试点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8、拉萨轻工精品奖励。对首次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拉萨轻工精品”认定的企业产品,给予企业每项产品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可获得奖励40万元。 9、拉萨无废工厂奖励。对首次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拉萨无废工厂”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0、市内就近消纳补贴。支持清洁能源企业促进市内就近消纳,其交易结算电量(不含保障电量)在2000万千瓦时(含)以上的,按照实际售电金额的20%补贴至清洁能源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1、能源新建项目奖励。新能源企业建设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在区市主管部门首次备案时限内建成投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2、清洁能源应用奖励。工业企业推动清洁能源应用,且被国家首次认定为示范应用的清洁能源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3、绿色矿山奖励。在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首次被自然资源部门认定为“绿色矿山”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企业只可享受一次财政奖励。 14、尾矿综合利用补贴。支持企业投资建设符合《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根据项目净资源综合利用量,按照超额累进制计算,1万吨至10万吨,每吨补贴5元;10万吨(不含)至30万吨,每吨补贴10元;30万吨(不含)以上,每吨补贴15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5、水泥行业能效“领跑者”。在水泥行业能效首次达到标杆水平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6、培育绿色建材奖励。对首次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拉萨市绿色建材骨干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若干措施 》的通 知 矿山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投资额的10%可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矿山企业发生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年。绿色矿山企业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绿建之窗·终身伙伴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关于加力支持工业企业设备更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1、加大省级资金补助。对自2025年起纳入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项目清单的制造业重点领域设备更新(包括工业重点领域设备更新改造、用能设备更新改造、回收循环利用、能源电力设施设备更新)项目,已下达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全部使用完成并取得相关证明票据的,按不超过国家支持资金的1/3-1/4给予一定的省级财政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额度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各市州视情况对符合制造业重点领域设备更新方向的项目给予投资补助。 2、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一绿建之窗·终身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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