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汇总!2025年全国各地绿色低碳领域补贴政策大盘点!
2025年7月各地补贴政策 01 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年节能量达到50吨标准煤(含)以上,给予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30%的奖励。 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给予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30%的奖励。 对申购使用绿色电力且促进区域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单位按照交易电量给予每度电0.01元的奖励。 对能碳监测监控系统项目,给予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建部分)30%的奖励,奖励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咨询项目,依据评审结果给予不超过15万元奖励,其中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市级资金与项目合同总额的差额给予奖励,但不超过市级资金支持额度。对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区级配套奖励。 对通过国家绿色建筑三星正式标识认证的既有建筑,给予每建筑平方米60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绿色建筑二星正式标识认证的既有建筑,给予每建筑平方米40元的奖励。 对于获得市级奖励资金的高标准超低能耗建筑项目,按照所获市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的奖励。对执行一般标准超低能耗建筑的项目,给予每建筑平方米50元的奖励。 对通过绿色能源与环境设计先锋奖(LEED)认证铂金奖的建筑,经审核合格后,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上限不超过200万元。 对经北京绿色交易所认定,当年度实现碳中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点用能单位等主体,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对列入国家、北京市绿色低碳相关试点示范的单位,分别给予国家级示范项目一次性50万元奖励,市级示范项目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获得能效领跑者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对通过国际或国家级相关标准认证的绿色低碳门店,经审核合格后,按照每个门店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在国内外主流ESG评级中,获得A级及以上或同等水平级别的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 「 怀柔区 」 对2025年1月1日后购买绿电的单位,按照怀柔区域内参与绿电交易的电力用户,给予每千瓦时0.01元的补贴,每个电力交易用户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全区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02 对纳入本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完成并网验收并运行的光伏发电项目,经认定,按并网规模及发电量规模给予项目投资主体最高1200元/千瓦补贴;对示范试点项目、BIPV项目以及并网规模50千瓦(含)以下的项目,按并网规模及发电量规模给予项目投资主体最高1500元/千瓦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可达100万元。 对提供场地建设光伏且完成并网的产权所有者,按实施效果给予最高200元/千瓦一次性奖励。 「 临港新片区」 对于虚拟电厂具备30分钟内响应能力的备用资源补贴标准为30000元/MW*年,对于具备秒级响应能力的备用资源补贴标准为40000元/MW*年。 对于虚拟电厂具备30分钟内响应能力的备用资源补贴标准为1500元/MW*月,对于具备秒级响应能力的备用资源补贴标准为2000元/MW*月。 对于参与快速响应的虚拟电厂运营商,无论是调用临港新片区资源参与上海市层面响应或参与临港新片区层面响应,若实际调节量位于调节指令的90%至110%之间,均按照实际调节量分别给予3元/kWh(提前30分钟通知)和9元/kWh(不通知)的精准响应激励。 对于当年获取全额容量补贴、且平均响应精准度排名前50%的虚拟电厂运营商,可额外获得0.5倍容量补贴的精准响应容量激励。 03 节能增效项目、资源利用和循环经济项目、低碳项目:单个项目安排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15%(省本级投资项目除外),单个项目安排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煤炭减量及清洁化利用类项目:单个项目安排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安排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新型储能和能源领域氢能项目、煤电机组节能提效升级和清洁化利用项目:单个项目安排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15%,单个项目安排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提升项目:单个项目安排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60%,单个项目安排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04 聚焦资源精深加工、新能源动力电池及材料、新型综合能源、大数据电子信息、酱香白酒、先进装备制造。聚焦人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领域;新型储能、未来材料、生物制造等未来产业领域: 重大项目:每项支持经费不超过1000万元,超过1000万元的,按“一事一议”决策方式予以支持。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一般项目:每项支持经费不超过100万元,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05 新建、扩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的,按照项目建安工程费用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最高10%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研发建筑垃圾再生新产品,被省建设厅新增列入《参考目录》的,按照每类再生产品种类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达到比例部位中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采购金额最高 20%予以补助,每个工程建设项目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掺入生产原料数量达到标准要求的,按照同比上一年度每新增利用1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补助5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50万元。 06 鼓励对使用江苏省产品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碳足迹核算认证的企业提供奖励。省级财政按照年度奖励资金总额确定单个产品或服务的奖励,实行定额奖励,每个产品或服务可获奖励不超过5万元,同一企业或单位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07 对符合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的50%给与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 2025年8月各地补贴政策 01 持续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光伏设施同步设计、施工,厂房屋顶安装光伏面积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满足荷载条件的存量厂房宜建尽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给予每千瓦 800 元的一次性奖励。若项目为第三方投资,项目投资方和场地业主方分开申请,各享受奖励资金的50%;若场地业主方为财政预算拨款单位,由项目投资方申请,项目投资方享受全额奖励资金。 鼓励企业参与北京市绿色电力交易,成功购买绿色电力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按交易电量每度电奖励0.01元。 围绕经开区“绿色服务生态圈”建设目标,鼓励亦庄新城内的协会、联盟、咨询机构等咨询服务单位开展节能降碳、清洁生产、能源审计、碳核查、碳中和认证等技术咨询策划业务,对5家及以上区内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或碳排放单位开展以上技术咨询策划业务的咨询服务单位,每年度奖励10万元。 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自建新能源设施实际发电量应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10%;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的限额以上非工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自建新能源设施实际发电量应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10%,且碳中和年度的电耗在400万度以上;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的城市更新园区,给予50万元奖励,自建新能源设施实际发电量应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5%;首次获得部分厂房或车间碳中和认证的重点碳排放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厂房或车间的自建新能源设施实际发电量应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10%,且该厂房或车间碳中和年度的电耗在400万度以上;已获得经开区资金支持的碳中和认证项目,继续按上述要求获得碳中和认证的,给予10万元奖励。 鼓励朝阳区内企业(单位)开展符合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包括但不限于: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光储直柔(PEDF)、虚拟电厂等技术应用,鼓励多种先进低碳技术集成应用,优化能源应用效率,落实减污降碳成效。对获得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并公布的为“先进低碳技术”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鼓励有条件的碳排放企业(单位)(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量合计5000吨(含)以上)通过技术创新、管理优化、设备升级等方式,有效控制二氧化碳排放量,实际核算减排量以申报年份为基准,连续两年实现同比下降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单位)、园区通过实施分布式光伏、碳汇抵销、绿电交易等措施实现企业(单位)净零碳排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园区结合自身业务需求,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开展碳排放总量和碳排放强度相关认证工作。对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及相关国际认证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单位)强化能源碳排放双控管理体系,开展减污降碳协同改造,产品碳强度达到行业先进,以低碳领跑者作为行业标杆,为行业低碳发展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模式和经验,带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低碳转型。对获得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并公布为“低碳领跑者”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鼓励朝阳区内热力生产和供应、餐饮、住宿、制造、印刷等行业企业(单位)按照《北京市企业和项目绿色绩效评价指南(试行)》规定,开展绿色绩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给予资金奖励,绿色标杆(深绿)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绿色基准(浅绿)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02 深远海海上风电项目和场址中心离岸距离大于等于50公里近海海上风电项目奖励标准为500元/千瓦。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常规光伏项目,光伏电站奖励标准0.1元/千瓦时,执行居民用户电价的学校分布式光伏奖励标准0.12元/千瓦时,其他分布式光伏奖励标准0.05 元/千瓦时。 03 2025年1月1日起,对纳入全市整体规划并建成运行的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的30%对加氢站投资主体进行补贴,单站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025年1月1日起,延续给予加氢站运营补贴,对氢气终端销售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30元/千克、单站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补贴。 「 铜梁区」 在铜梁区内建设年利用小时数大于等于600小时的工商业侧新型储能项目(用户侧储能项目),自申报当年起(含当年),按上一自然年(1月1日—12月31日)实际储能放电量给予项目投资方0.5元/千瓦时的资金补贴;如果企业在建设储能设施的同时新建光伏设施,按上一自然年光伏实际发电量给予项目投资方0.5元/千瓦时的资金补贴,每年光伏设施发电量补贴不超过储能设施放电量补贴,连续补贴三年;两项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04 对纳统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未来材料、具身智能、生物制造、低碳能源等未来产业领域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业园区的,分别给予园区管理(运营)机构最高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奖励。 05 06 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示范引领评价达到A级的城市,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补。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超低能耗建筑项目以及国家和我省实施的重点建筑节能降碳项目,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补。其他建筑节能降碳项目(含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补。优先支持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注重示范引领及规模化效应。 优先支持获批国家碳达峰试点的城市、园区,每家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获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列入国家绿色技术推广目录等的企业(单位),每家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获批其他国家开展的绿色低碳领域试点示范创建奖补可参照执行。 对于新能源项目配建非独立储能和用户侧的非独立储能规模在1000千瓦时以上的储能项目,投入使用并通过核查验收后,省财政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2023年、2024年、2025年奖励标准分别为140元/千瓦时、120元/千瓦时、100元/千瓦时,每年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07 对新纳入到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试点名单的园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通过评估验收正式创成国家级零碳园区的,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补。 对新创成江苏省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园区、江苏省新型电力系统试点园区等省级试点任务的园区,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奖补,同一园区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对被省工信厅确认为“江苏省零碳(近零碳)工厂”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奖补。 支持零碳制造业工厂绿色电力消费,在试点期间(2025-2027年)消费的绿色电力,按照不超过绿电交易价格中所含绿色电力环境价值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5万元。 对新纳入国家、省光伏电池等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创新试点的企业,通过江苏省产品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注册登记、产品碳足迹核算,生成产品模型和核算报告,并取得国家或江苏省碳足迹标识认证。落实省级财政定额奖励,每个产品或服务可获奖励不超过5万元,同一企业或单位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对新纳入微电网试点并验收合格的微电网企业,按照不超过智能微电网管理系统建设费用的2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资金不超过5万元。 08 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校聚焦新型储能前沿技术,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对企业委托科研机构、高校开展攻关的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资助。对承担国家级项目的牵头或参与单位,按获得国家实际资助金额的25%,给予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对承担省、市级项目,按实际获得资助金额的1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给予同一单位年度最高500万元资助。 鼓励高标准建设“新型储能制造园区”,推动新型储能生产制造环节集聚。鼓励产权主体或运营商建设符合实际生产需求的产业空间,对新建项目按相比通用标准厂房增加投资的50%或对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的50%,给予产权主体最高3000万元资助。 对入驻“新型储能制造园区”的新型储能企业,给予最高20元/平方米/月、最长连续三年的租金资助,单家企业资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支持打造“新型储能专业楼宇”,推动研发、设计、销售等环节集聚。对入驻“新型储能专业楼宇”的新型储能企业,给予最高20元/平方米/月、最长连续三年的租金资助,单家企业资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支持在大科学装置集聚区等高耗能、对电能质量要求高的重点电力保障区域合理布局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鼓励有条件的仓储物流园区、工商业园区布局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光储充一体化、光储直柔等示范项目,支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建设智能微电网,对符合条件的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鼓励建设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平台,促进用户资源有效聚合,高效对接虚拟电厂管理平台调控需求,助力虚拟电厂发挥调频、调峰作用,对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平台投资主体最高连续三年按响应收益的10%给予资助,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强化“智能化设备+场景化”高效协同,鼓励数据中心储能、工商业储能等场景开展智能化改造示范,对改造接入虚拟电厂的新型储能项目,按改造实际投资的20%,给予项目最高100万元资助。 鼓励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和固体氧化物电解池(SOEC)技术示范应用,支持开展分布式发电、热电联供系统等氢能产品系统性应用示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提供SOFC、SOEC产品或解决方案的企业,按销售额的20%,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对在辖区内建成的SOFC、SOEC示范项目,按总投资额的30%,给予投资方最高300万元资助。支持建设绿色氢能专业园区,打造绿色氢能制储运用综合示范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园区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在工程、环卫、物流、公交领域示范应用,按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支持新型储能产品海外市场认证,对新型储能领域新产品取得欧洲、东南亚、日韩、北美等国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按不超过核定的项目费用实际发生额的25%,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50万元资助。 对新型储能企业从银行获得科技贷款的,按不超过实际支出利息的30%,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资助。对新型储能企业购买科技保险产品的,按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资助。 支持公交首末站、社会停车场、充电站等设施开展充储放智能化改造示范,探索应用规模化车网互动模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09 鼓励制造业企业实施工艺流程优化、能效水平提升等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对列入省工信厅公布的省级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库名单并投用(投产)的节能升级改造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500元补助,每家企业单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800万元。 对制造业企业完成总投资额超50万元以上的一级能效通用设备更新改造项目,按变压器装机容量给予每千伏安50元、空压机额定功率每千瓦300元、电机额定功率每千瓦50元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及300万元(不与节能改造项目叠加享受)。 支持重点用能企业利用数字信息技术,实施“工业互联网+绿色低碳”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对列入能耗在线监测端系统建设名单内企业建设二级、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要求与省级平台实现数据联网的,按系统建设级别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不超过系统建设投资额)。 对省级能效“领跑者”标杆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能效“领跑者”标杆企业最高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水效“领跑者”标杆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列入国家级绿色工厂名单的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名单的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省级低零碳工厂名单的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低零碳工厂名单的企业可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符合工信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及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达到国家“无废企业”标准并经评审公告的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列入国家工信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荐目录的企业,单家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主导制修订工业节能降碳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15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 11 支持氢能制造企业(包括制氢装备、储氢装备、燃料电池及系统、氢气输运加装备、氢燃料电池车船、氢气设备检测等企业),企业新购入一手生产性涉氢设备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按设备投资额的最高8%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新购入一手生产性涉氢设备实际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按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支持企业做优做强,积极培育规模优势明显、掌握核心技术、具备产业整合能力的企业,对氢能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2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 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大对氢能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支持力度,对氢能产业链企业的银行贷款,按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金额每年最高300万元。 支持在氢源点和氢能应用场景区域附近适当布局加氢站,对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的加气能力计算)500公斤及以上加氢站给予建设补贴,属于油(气)氢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化综合能源站的,每站补贴100万元;属于其余固定式加氢站的,每站补贴50万元。 对氢气销售价格低于35元/千克的加氢站给予奖补,奖补标准为氢气销售价格较35元/千克的标准每低1元给予1元/千克的奖补(按实际销售价格向上取整),每年每座加氢站氢气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氢能产业首台(套)项目,按不超过首台(套)装备售价(总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产品销售额)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200万元/套,单台设备奖励最高100万元/台,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50万元/批。 对首次获得独角兽(潜在、种子)、瞪羚(潜在)企业的氢能企业按照不高于省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对在氢能领域新获批的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按不超过上级支持资金的40%给予配套(国家级低于20万元补齐20万元、省级低于10万元补齐10万元)。 2025年9月各地补贴政策 01 02 在申报范围内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一次性补贴,同一项目从优不重复,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范围包括:新型光伏组件利用项目:采用建材光伏、钙钛矿单结、钙钛矿-晶硅叠层等新型光伏组件的光伏项目;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通过风电、光伏、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的制氢项目;氢能发电利用项目:以燃料电池、氢气内燃机、氢气燃气轮机等氢能发电利用项目;采用(包括但不限于固态电池、液流电池、钠离子电池等)高安全可靠性的先进技术且具有一定产业带动性的新型储能项目(装机规模不低于500千瓦,全容量放电时长不低于2小时);以风光等可再生能源、新型储能为主体,利用数字技术的区域能源中心、智能微网、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智慧能源项目;符合上海市建筑光储直柔系统技术导则要求的“光储直柔”项目。 03 2025-2026采暖期不执行阶梯电价,执行每日20时至次日8时0.3元/千瓦时的低谷电价。同时,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最高补贴电量8000千瓦时/户,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对于采用空气源热泵、电锅炉等电力供热设备整村集中替代散烧煤取暖的,参照“煤改电”政策执行,由各区组织对集中供热单位实际供热用电量进行核定。 2025-2026采暖期不执行阶梯气价,执行当地农村“煤改气”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气价格。同时,给予1.2元/立方米的补贴,最高补贴气量1000立方米/户,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对于采用燃气供热设备整村集中替代散烧煤取暖的,参照“煤改气”政策执行,由各区组织对集中供热单位实际供热用气量进行核定。 04 支持开展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资源化利用,对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不超过设备投资总额的10%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05 对实现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项目,给予500元/吨标准煤的一次性补助,且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项目扶持资金可根据项目申报和财政预算情况按比例调整。 「 莆田市」 支持制造业企业实施工艺流程优化、能效水平提升等节能改造项目。项目列入省工信厅公布的省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库,并已完工投产,且稳定运行12个月以上,能够满足现场节能量的审核,年节能量达500吨标准煤,最高给予每吨标准煤500元补助,每家企业单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800万元;若项目未稳定运行12个月以上,按照现场审核预估的年节能量为基础,预拨不超过50%的节能补助资金,待项目稳定运行12个月验收通过后,根据项目实际节能量,按照“多退少补”原则下达补助资金。 支持制造业企业开展设备能效对标和更新升级行动,加快退出低效用能设备,重点提升变压器、电机、空压机等通用设备能效水平。对制造业企业完成总投资额超50万元以上的一级能效通用设备更新改造项目,按变压器装机容量给予每千伏安50元、空压机额定功率每千瓦300元、电机额定功率每千瓦50元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及300万元(不与节能改造项目叠加享受)。 鼓励重点领域用能企业建设二级、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按系统建成级别对能耗数据上传至福建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平台的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且不超过系统建设投资额。 对省级能效“领跑者”标杆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能效“领跑者”标杆企业最高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水效“领跑者”标杆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列入国家级绿色工厂名单的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名单的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省级低零碳工厂名单的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低零碳工厂名单的企业可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符合工信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及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达到国家“无废企业”标准并经评审公告的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列入国家工信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荐目录的企业,单家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主导制修订工业节能降碳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15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 06 07 加快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技术应用,对氢能领域新获批建设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按照规定给予1000万元支持。 鼓励现有加油(气)站改(扩)建加氢设施,建设“油气氢电”综合能源补给站,对新建(含已建)和改建的加氢站,按规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站内制氢设备投资额外给予设备购置成本50%、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贴。降低加氢站运营成本,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销售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的加氢站,根据年度加氢消纳量,按照20元/千克的标准给予每年度最高300万元的运营补贴。 08 对年节能量达到1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按照项目节能量进行分档补贴,最高按每吨标准煤500元给予支持,原则上每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100万元。 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方:按照项目投资额的20%进行扶持,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额不低于10万元。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节能效果分档补贴,节能量达到50吨标准煤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最高按每吨标准煤500元给予实施单位最高20万元的支持。 项目须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当年竣工投产或主体设备安装到位,依托改造的生产装置应符合产业政策,年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废热等废弃物利用率达到70%以上或企业节水改造项目节水量2万吨以上。按项目实际投入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不含税)的10%,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 对当年度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的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对应用工信部节能降碳技术装备的企业年节能量须在500吨标煤以上,按项目实际投入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不含税)的10%,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 当年度列入国家绿色工厂、国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当年度列入省级零碳(近零碳)工厂,最高奖励30万元;当年度列入省级绿色工厂,最高奖励20万元;当年度列入市级零碳(近零碳)工厂,最高奖励10万元;当年度列入市级绿色工厂,最高奖励5万元。 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通过验收并取得清洁生产审核证书的单位,中高费方案投资额30万元以上,最高奖励2万元。 对当年完成智慧化能源监测管理项目并接入省能耗在线监测平台的企业,按项目实际投入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且最高不超过3万元。 09 对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100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2023年以来新建投运的储能项目(抽水蓄能项目除外),按照储能设施每年实际放电量,给予0.3元/千瓦时运营补贴,装机规模5万千瓦以下的,单个项目年度最高补贴为500万元;装机规模5万千瓦(含)至10万千瓦以下的,单个项目年度最高补贴为800万元;装机规模10万千瓦(含)以上,单个项目年度最高补贴为1000万元。 对新建或改建分布式光伏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投资企业0.3元/瓦补贴,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同一企业最高300万元。 对我市符合规定手续且建成验收合格,投产并入电网满1年后,按实际发电量给予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企业0.05元/千瓦时补贴,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同一企业最高1000万元。 对制氢设计能力500标方/小时以上(含500标方/小时)的电解水制氢企业,按实际电解水制氢用电量给予0.15-0.20元/千瓦时的电费补贴,每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上述补贴由成都市及企业所在区(市)县两级共同分担,分担比例参照对市级重大产业化项目属地区(市)县补助的基础比例执行。 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新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临时加氢站,且正式运营(以首张售氢发票日期计)一年以上,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70MPa加氢站,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符合条件的“制氢-加氢”示范一体站,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新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35MPa临时加氢站,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新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70MPa临时加氢站,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新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改建、扩建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50%分别给予最高 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新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70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分别给予600万元、8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改建、扩建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70MPa 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 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50%分别给予最高 600万元、8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给予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制氢加氢一体站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给予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液态加氢站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16日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 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提供加氢服务并且销售价格不高于30元/千克、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按照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入选国家氢燃料电池汽车示 范群后,对提供加氢服务并且销售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按照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 10 11 在白云区实际落地的新型储能先进制造业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达 5000 万元及以上,按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2%给予扶持;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年度新设备投资达 2000 万元及以上,按新设备投资额的 5%给予一次性扶持。同一企业最高扶持 5000 万元。 支持新型储能关键技术上的创新突破,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对于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复(认定)的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质量标准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中试平台等创新和质量技术支撑平台,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扶持;对获省发展改革委或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复(认定)的上述同类平台,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扶持,升级档次的,可申请差额扶持。对于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获批(认定)新型储能行业国家级“小巨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扶持;同时符合以上扶持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扶持,不同时叠加享受。 鼓励企业、机构申报国家、省级的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对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能源局试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列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或广东省能源局试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评示范项目由多个企业、机构联合申报获得批复的,奖励资金按其协商约定分配。同时列入国家和省级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扶持,不同时叠加享受。 12 约定型削峰响应。为了应对电力供需硬缺口,提前约定并储备的需求响应资源,按照“一次申报、周期滚动、按需调用”的原则,日前通知调用固定补偿价格为1.0元/千瓦时,日内通知调用固定补偿价格为1.5元千瓦时,按照调用电量进行补偿。执行需求响应当月,未调用部分享受备用容量补偿,补偿标准为0.3元/千瓦·月。 日前邀约削峰响应。为了应对可预见的电力供需缺口,提前一天邀约用户进行削峰,按照单次响应的出清价格和响应电量进行补偿,补偿单价上限为1.5元/千瓦时。 日内紧急(可中断负荷)削峰响应。为了应对紧急发生的电力供需缺口,缺口发生当天邀约用户进行削峰。按照单次响应的出清价格和响应电量进行补偿,补偿单价上限为2元/千瓦时。 日前邀约填谷响应。为了应对可预见的电力消纳问题,提前一天邀约用户进行填谷。按照单次响应的出清价格和响应电量进行补偿,补偿单价上限为0.3元/千瓦时。 日内紧急填谷响应。为了应对紧急发生的电力消纳问题,当天紧急邀约用户进行填谷,按照单次响应的出清价格和响应电量进行补偿,补偿单价上限为0.4元/千瓦时。 13 实施绿色工厂提质扩面计划,聚焦重点行业树立一批绿色制造标杆,对获评国家绿色工厂、国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4 日前需求响应申报价格下限为0.05元/千瓦时,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日前省间现货购电申报价格上限。申报负荷原则上应不高于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确认的最大响应能力。 日内需求响应实时响应价格按本年度日前需求响应最高出清价格执行,若当年未启动日前需求响应,价格按日前需求响应申报价格上限执行。对有效参与日内需求响应的主体按照实际调用容量给予补偿,补偿单价为1元/千瓦·次(1小时≤申报时长<2小时)、2元/千瓦·次(申报时长≥2小时)。 2025年10月各地补贴政策 01 对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按绿色电力交易结算电量给予每度电0.02元的奖励。 02 在申报范围内的电力用户单位,按照企业市外绿色电力使用量等场外溯源交易结算电量,补贴力度不超过0.05元/千瓦时,每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03 对在各类先进电池、风电风热、光伏光热、氢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以及各类型的新型材料、电力电气、能源开采、绿色低碳产品及未来产业细分赛道落地产业化项目或小试中试、测试验证平台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含)以上的企业,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最高15%的支持,经认定,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亿元。 支持企业在各类先进电池、风电风热、光伏光热、氢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以及各类型的新型材料、电力电气、能源开采、绿色低碳产品及未来产业细分赛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培育一批牵引能力强,辐射带动广、集群效应大的生态主导型企业,充分发挥行业带动作用引领产业生态集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支持(研发费用以加计扣除明细表为准)。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成长性高的,给予研发经费最高20%的支持,经认定,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00万元。 支持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及上下游企业优化用能结构,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在制造端扩大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支持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认证、低碳工厂、零碳工厂及ESG认证评级等工作,对取得相关核查证书或报告的,给予核查、认证及相关服务费用给予最高50%支持,经认定,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万元。 鼓励企业实施低碳工厂、零碳工厂建设、改造项目,对低碳工厂、零碳工厂改造项目新增投资超5000万元的项目,高新区按项目执行情况给予最高30%的贷款贴息奖励,经认定,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在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领域,重点落实《国家锂电池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和《新型储能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加强钠电池、固态电池、液流电池等新型储能技术标准布局,加快新型储能产品安全与循环寿命、配套关键材料与部件、生产设备、关键检测方法、绿色低碳、回收和综合利用等技术创新。经新认定为国家或天津市级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获得国家级各类奖项、产品认定,以及列入国家各部委发布的国之重器、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重点新产品、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行业准入名单、揭榜挂帅名单的企业,经认定,对于获得国家级的给予每家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于获得天津市级的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列入《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天津市发布政策版本为依据)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经认定,按产品个数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单个认定产品10万元奖励,同一产品不同版本、规格、型号等不重复计数)。 04 2025年1月1日起,对纳入全市整体规划并建成运行的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的30%对加氢站投资主体进行补贴,单站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025年1月1日起,延续给予加氢站运营补贴,对氢气终端销售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30元/千克、单站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补贴。 05 支持面向新型储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关键零部件研制、产业化推动应用、创新资源整合等需求,对于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认定)的在广州市建设的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批复(认定)的在广州市建设的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机构申报国家级、省级的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对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能源局试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列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或广东省能源局试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于单个项目由多个企业、机构联合申报获得批复的,奖励资金按其协商约定分配。 「 深圳市龙岗区」 对认定的国家、省级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项目,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区内企业或单位首次采购辖区内新认定的首台套装备产品,按照首批采购金额给予采购方2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重点支持领域企业开展薄膜太阳能电池(钙钛矿、自发电玻璃等)、固态电池(含新型正负极材料(磷酸铁锂、三元锂正极材料、石墨负极材料除外)、固态电解质、粘合剂、固态及半固态电芯(含液量<1%,能量密度>350Wh/Kg,充电速率>=3C)、制氢储氢(含PEM、AEM膜、电解堆等核心部件、电解水制氢系统)、燃料电池、核能、新兴储能产品生产制造中试及产业化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最高按照核定项目总投资10%给予扶持。其中建设中试基地或中试生产线,项目规模需大于1000万元,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实施产业化项目,项目规模需大于3000万元,给予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单个企业支持项目不超过1个。 产值规模(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重点支持领域新能源和安全节能环保企业,经核准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鼓励。对于已享受过上一档资金支持的,晋级部分按差额补齐。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以相关部门的数据为准。 鼓励打造工商业园区储能示范场景。鼓励在有条件的仓储物流园区、工商业园区布局搭建V2G、光储直柔、新型储能电站、智能微电网等示范场景,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鼓励。 鼓励搭建虚拟电厂商业模式示范场景。鼓励建设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平台,促进用户资源有效聚合。鼓励虚拟电厂发挥调频、调峰作用,对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平台投资主体最高连续3年按响应收益10%给予支持,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支持。强化“智能化设备+场景化”高效协同,鼓励数据中心储能、工商业储能等场景开展智能化改造示范,对改造接入虚拟电厂的新型储能项目,按改造实际投资的20%,给予项目最高100万元支持。 鼓励开展氢能多元化示范应用。结合绿色建筑、产业园区、公立医院、大型数据中心等场景用能需求,探索开展备用电源、高温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热电联供等试点应用;鼓励发电厂利用低谷时段富余发电能力建设可中断电力电解水制氢项目;鼓励在旅游观光、海上执法、货物运输、消防救援、电力巡检、工业测绘等领域开展氢能动力船舶、无人机、氢燃料电池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HVTOL)等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鼓励开展天然气掺氢发电、城镇燃气管网掺氢等领域的研究和技术应用;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应用场景,给予投资额10%的补贴,最高100万元。 鼓励打造绿色工业示范园区试点示范。支持园区开展绿色低碳化改造升级,推动绿色低碳循环产业园区建设。根据《深圳市产业园区绿色低碳化改造评估标准》有关评分标准,对实施项目复查结果高于90分且总投资额超300万的,按照核定建设改造总投资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鼓励使用绿色低碳新技术、新模式,对在园区升级改造中使用了国家、省、市发改委认定的绿色低碳技术的,在评分中予以额外加分。 鼓励打造推动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示范应用场景。对搭建退役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循环利用全链路应用示范场景,按照场景年度销售的合格梯次、循环利用电池容量,给予10元/KWh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一个项目,最高200万元。 06 自项目并网起,给予企业(自然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建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0.25元/度补贴;给予企业(自然人)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建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0.10元/度补贴。 新城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补贴,由新区和新城按照财政体制比例分担,不低于0.25元/度或0.10元/度补贴标准给予企业(自然人)发电补贴。 在西安市域内备案、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含分布式光伏和集中式光伏),项目使用的组件实际转换效率达到24.2%以上,依据实际并网容量按照0.1元/瓦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在西安市域内备案、并网,建设容量超过1兆瓦分布式光伏,配储比例超过20%、时长2小时以上的光储项目,按照储能系统功率给予0.1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100 万元。 在西安市域内备案、并网,且运行满一个周期(供暖设施运行由2025年11月15日至2026年3月15日)融合电、气、暖多能互补为一体的综合智慧能源和冷热电联供项目,按照建设成本的5%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不含土地建设成本),单个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入选国家智能光伏试点示范项目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典型案例的项目优先纳入补贴范围。 07 专项资金按照比例对项目进行支持。单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额的15%,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向项目建设: 零碳(低碳)园区试点建设。重点支持国家级零碳园区、省级零碳(近零碳)示范区、绿色低碳循环示范园区企业(或园区)开展节能降碳改造、资源循环利用、低碳零碳负碳示范以及用能设备更新改造等。 绿电园区试点建设。重点支持省级绿电园区绿电直连线路、专用变压器等基础设施及管理平台建设。 其他。推动零碳(低碳)园区、绿电园区试点建设过程中,围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 本专项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额的15%,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内容包括: 生产能力优化提升项目。主要支持煤矿开展绿色智能升级改造设备购置及配套设施建设,大型风光基地辅助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非常规天然气气田集输处理设施升级改造等项目。 能源基础设施升级项目。主要支持配电网源网荷储融合互动工程建设,煤炭集运站装卸能力提升改造工程,天然气管网互联互通工程及分输站改造升级,管道天然气“县县通”及开发区全覆盖工程,重卡换电站网络布局工程等项目。 安全储备能力建设项目。主要支持电源侧新型储能设施工程,地下储气库及大型液化天然气储气设施工程建设等项目。 技术创新示范应用项目。主要支持煤炭、电力、非常规天然气等生产及利用技术创新示范应用,氢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先进适用技术示范应用等项目。 08 当独立储能因现货运行导致收益减少时,以储能电站系统循环电效率75%为基准, 按照上网电量0.383元/千瓦时兜底收益,对结算不足部分给予补偿,当综合效率低于75%时,按照实际效率除以75%进行折减后兜底收益。当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时,其充电电量执行河南省工商业用电峰谷电价差政策,不承担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执行功率因数考核。 对全省区域内新建设容量在1000千瓦时以上的新能源项目配建、用户侧非独立储能项目,奖励容量按照交流侧并入系统容量确定,项目投运日期在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新型储能奖励标准为120元/千瓦时。 09 对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装机容量在30KWp以上已建成企业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月起按实际发电量给予项目投资企业0.2元/千瓦时(从并网之月起连续补助60个月),单个项目补助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海盐县」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现有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12%限额1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中属于氢能产业的,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18%限额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亩均绩效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的企业,在以上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个百分点,补助限额提高100万元。补助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补助总额限额5000万元。 鼓励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对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创建中被列入关键零部件产品目录且广泛应用的,按照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给予限额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扩大氢能应用场景。支持燃料电池分布式发电、热电联供示范项目建设,给予设备投资额20%限额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从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开始,连续三年按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财政补贴,单个项目每年限额50万元。支持企业在农业机械、工程机械、无人机等领域通过租赁方式自行使用氢燃料电池设备,补贴标准为租金的50%,单台设备每月限额5000元。 推进加氢站建设和运营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固定式建设标准加氢站,给予加氢站(固定式)实际设备投资额20%限额4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于氢气零售价格不超过35元/千克的加氢站,给予加氢站运营企业第一年20元/千克、第二年15元/千克、第三年10元/千克的补贴,每年每座加氢站限额200万元。 支持企业氢能储运。对新建高压气态、低温液态、有机液体及固态等储氢项目,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10%限额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从事经营氢气(液氢)产品运输的企业,按年度新增氢气(液氢)产品运输车辆(含罐体)的核载吨位数,给予每吨2000元限额200万元的运营补贴。 10 对节能化改造项目,按照节能量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节能环保装备(产品)产业化、工业循环经济、清洁原料替代等项目,按照项目备案建设内容、参照相应目录、依据相关建设期间投资额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8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苏州3A级绿色工厂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开展“碳中和”,对经认定的苏州市近零碳工厂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苏州市零碳工厂给予150万元奖励。 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绿色产品认证、节能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碳标识认证或质量认证创新项目认证的组织,一次性给予3万元认证补助。 2025年11月各地补贴政策 01 促进能源技术迭代升级、新型治理技术突破创新,聚焦低碳、零碳、负碳能源技术研发,以及工业特征污染物废水、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固废减量及资源化、新污染物监测治理等重点领域,通过“揭榜挂帅”“赛马”等方式,建立“企业出题、政府立题、人才破题”等协同创新技术策源机制。根据技术可行性、创新性和应用价值方面的攻关实效,对揭榜成功的单位,按项目研发投入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含,以下同)。 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绿色低碳技术科技成果开展概念验证、中试验证等,提升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水平,且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给予1:1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 聚焦工业智联、新型能源、智慧水务、管网巡检、环境检测等重点领域,加快人工智能技术与绿色低碳场景深度融合,推动产业数智转型。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深度减排、节能提效、智能治污、无人检测等应用场景,根据项目在业务融合、场景示范及数智化方面的综合绩效,按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 聚焦清洁能源、深度治理、精准管控、循环经济等重点方面,集成创新性成果,创建全链条多模式示范场景,鼓励绿色低碳科技集成规模化应用,根据项目在技术集成、规模化应用与减污降碳方面的综合成效,按项目总投资的5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 完成绿色诊断的企业,奖励10万元;绿色诊断实施的设备更新,且获得国家或市级资金支持的,给予1:0.5配套支持。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称号的奖励100万元,获得市级称号的奖励50万元。 鼓励在绿色制造基础上,加强环境管理水平,获评绿色标杆(深绿)、绿色基准(浅绿)企业;纳入“北京绿色企业库”,促进金融机构与绿色企业、项目对接。获得北京市绿色标杆(深绿)、绿色基准(浅绿)称号的企业,依次奖励50万元、30万元。 推动生产过程节能、降耗、减污、增效,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等级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的企业,依次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围绕工业、交通、建筑、服务行业等领域,支持企业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开展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压缩空气系统改造、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大型公建综合节能、供热系统节能等节能技术改造。按照市级部门核定的节能量和奖励数额给予1:1配套支持,项目应建设完成,且通过市级部门最终审核及公示。 推动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按照《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京建发〔2023〕191号),获得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市级奖励的项目(其中16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项目应由经开区审核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所获市级奖励金额1:0.5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不超过10元/平方米,且单个项目的市区两级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改造投资总额的50%。 按照《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京建发〔2023〕191号)获得北京市绿色建筑市级奖励的项目,按所获市级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不超过6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区级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获得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市级奖励项目,按照所获市级奖励金额1:0.5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不超过10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区级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获得市级补助的新能源供热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0%进行配套支持,新能源供热技术类型包括:浅层地源热泵(不含水源热泵),中深层水热型地热,中深层井下换热型地热,再生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城市和工业余热利用(鼓励优先应用低碳热泵技术),绿电蓄热,绿氢供热等新能源供热系统。 鼓励企业参与北京市绿色电力交易,成功购买绿色电力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按交易电量每度电奖励0.01元。 围绕经开区“绿色服务生态圈”建设目标,鼓励亦庄新城内的协会、联盟、咨询机构等咨询服务单位开展节能降碳、清洁生产、能源审计、碳核查、碳中和认证等具有示范效应的技术咨询策划业务,对亦庄新城范围内用能单位或碳排放单位开展以上技术咨询策划业务的咨询服务单位,每年度服务每家奖励2万元,每家咨询服务单位每年度最高奖励10万元。 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的工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自建新能源设施实际发电量应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10%;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的非工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自建新能源设施实际发电量应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10%,且碳中和年度的电耗在400万度以上;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50万元奖励,自建新能源设施实际发电量应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5%;首次获得部分厂房或车间碳中和认证的重点碳排放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厂房或车间的自建新能源设施实际发电量应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10%,且该厂房或车间碳中和年度的电耗在400万度以上;对获得过首次碳中和认证奖励的项目,继续按上述要求获得碳中和认证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开展产品碳足迹认证并获得认证的,奖励20万元。 鼓励企业、园区结合业务需求,主动进行国际认证,对获得欧盟NG认证等绿色低碳类国际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 在国内外主流ESG评级中,获得A级及以上或同等水平级别的企业,奖励20万元。 获得北京市先进低碳技术试点优秀项目、低碳领跑者试点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 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评价等级为优秀的企业,奖励20万元。 02 支持通过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实施对工业、商业锅炉工程、工业窑炉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绿色照明、余热余压工程等改造,取得节能成效的技术改造项目。被列入市节能技改扶持目录的项目,在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2: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节能服务机构在工业、商业等领域采取节能效益分享或者节能量保证模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经申报符合市级文件申报条件且成功列入市“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项目。对列入市“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项目,对用能单位按项目实施后节能量给予400元/吨标准煤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支持清洁生产审核和在行业内的清洁生产试点。自愿申请并获得市专项扶持的清洁生产项目,给予一次性区级财政补贴。获得市级奖励10万元至20万元的,给予奖励5万元;获得市级奖励2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支持对照绿色制造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绿色创建活动,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或市级的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的企业予以补贴。其中成功创建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给予30万元的补贴,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给予25万元的补贴,晋档补差;成功创建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给予20万元的补贴。 支持大型商场加快建立绿色管理制度,推广应用节能设施设备,完善绿色供应链体系,开展绿色服务和宣传、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开展绿色回收,形成提供绿色服务、引导绿色消费的绿色商场。对成功创建并获评国家级绿色商场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补贴。 本区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国家2019版或上海2020版标准),并获得市级财政补贴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在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2: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建筑规模:二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三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二星级、三星级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 本区改造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按标准煤折算)下降15%以上(含),且获得市级财政补贴的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公共建筑改造项目。在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受益面积补贴10元/平方米的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本区获得市级财政补贴的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太阳能光伏项目和法定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除外)。在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2: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本区达到《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相关技术要求,且被列入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提供企业申请建设项目容积率奖励的绿色通道,并根据项目对本区节能减排降碳的贡献,在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2: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投资新建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在400KW及以上的,对项目所占用屋顶、场地等空间资源的权属方,在项目建成并网后给予适当的补贴,按第一年实际发电量计算(以国网供电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给予0.3元/千瓦时的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一次性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于同一项目下有2个或以上权属方的,按照份额比例进行拆分补贴,没有份额比例按照项目所有权属方协商一致的决议进行补贴。 对利用农业大棚、鱼塘等区域开发建设的户用分布式、农光互补和渔光互补光伏系统,装机容量在400KW及以上的,对项目所占用农业大棚、鱼塘等空间资源的权属方,在项目建成并网后给予适当的补贴,按第一年实际发电量计算(以国网供电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给予0.3元/千瓦时的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一次性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于同一项目下有2个或以上权属方的,按照份额比例进行拆分补贴,没有份额比例按照项目所有权属方协商一致的决议进行补贴。 天然气分布式供能和燃气空调项目,在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2: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及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实现园区及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环保数据计量传输与在线监控。经市经信委等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并获得市级财政补后,按照2: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其中国家级园区管理机构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市级园区管理机构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重点用能单位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 支持企业按照GB/T23331-2012《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在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2: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 依法设立的重点用能单位,实现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并联网,同时向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上海)有效发送能耗数据3个月以上,重点用能单位在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1: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 03 符合条件的企业入驻绿色低碳专业楼宇,最高按实际租金金额70%予以补贴,每年最高500万元。 鼓励企业在绿色低碳领域开展技术、产品和服务创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绿色低碳领域的研发投入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鼓励在辖区应用绿色低碳新技术,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获上级政府部门支持的项目,所获本条款支持再增加50%、最高100万元。同一企业在福田辖区出资建设多个绿色低碳项目可整合后统筹申报,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 支持采用先进光伏技术在福田区开展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项目并网、验收并投运后,对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光伏项目按其上年度实际发电量给予支持,薄膜光伏示范项目最高0.4元/千瓦时,基准常规光伏项目最高0.2元/千瓦时,每个项目支持期限为3年,同一项目支持不超过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且最高200万元。 鼓励在辖区开展高安全、高可靠、长寿命的储能项目建设,验收并投运后,对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电化学储能项目按其上年度实际放电量,给予最高0.5元/千瓦时的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期限为3年,同一项目支持不超过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且最高200万元。 在辖区开展的空调蓄冷、冷库制冷系统改造、冷链运输蓄冷等相变蓄冷项目,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且节能率15%以上,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以内,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支持企业在辖区开展光储直柔项目建设,对验收通过的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光储直柔项目,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以内,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支持企业在辖区开展光储超充或光储换电综合能源项目建设,配置光伏、储能、充换电综合设施和车网互动功能,对验收通过的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综合能源项目,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以内,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支持企业在辖区应用AI智慧能源相关技术、产品和服务,对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且节能率10%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以内,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鼓励资源聚合商(企业)建设智能微电网、智能换电柜等能源互联网项目并接入深圳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参与电网调控,对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以内,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支持企业综合应用虚拟电厂、AI智控、相变蓄冷、空调更新等至少三项先进技术,对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且节能率15%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以内,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鼓励辖区产业园区(楼宇)通过建筑节能、资源循环利用和绿色交通设施建设等方式进行绿色化改造,对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且节能率10%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以内,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按市、区相关技术标准(指引)完成产业园区(楼宇)绿色低碳改造的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领域相关项目支持或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除技术攻关支持、绿色建筑支持、碳普惠场景创建支持项目以外),按实际到账市级支持资金的50%以内,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对获得国家三星级、深圳市铂金级“绿色建筑运营标识”、LEED铂金认证的楼宇(园区),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支持。 对被认定为国家或深圳市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建筑的,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支持。 鼓励企业购买绿色电力,按上年度总投入30%、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支持。 对经专业第三方首次认定实现碳中和的辖区建筑(不含住宅),按购买自愿减排量和绿色电力总投入的30%以内,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鼓励企业主导编制开发绿色低碳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省市级地方标准,对成功发布、正式实施的,给予每项最高20万元一次性支持。 对获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碳普惠场景创建主体,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支持。 对首次获得生态环境部门“碳路先锋”称号的企业及社会组织机构人员,给予最高10万元支持。 鼓励企业对绿色低碳相关领域先进产品、技术申请国外市场准入认证,对成功认证的产品、技术,按核定认证费用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支持虚拟电厂关键技术研发。针对基于先进感知、计量、定位的智能控制终端,基于通用大模型的负荷功率预测,面向资源聚合商的规模化分布式资源实时感知与协同调控系统等重点研发方向支持建设一批市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经评审后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 对于V2G充电桩、分布式资源智能控制终端、分布式资源协同运行管理软件、计量通信芯片模组、计算芯片等虚拟电厂关键核心设备产业化项目,经评审后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支持。 支持“点”上项目在项目投资期内开展企业内外网改造升级,加快应用5G、万兆光网、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哑”设备改造,部署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智能检测装备、智能物流装备、智能控制装备等智能制造装备,推进制造单元、加工中心、产线等全业务流程数字化改造,建设智能工厂。探索柔性生产、共享制造、虚拟制造等新业态和基于人工智能的智能制造新模式,实现生产制造各环节的智能决策、智能优化、实时监测、灵活调度和预测性维护等。支持开展数字化绿色化协同改造,加快绿色低碳技术、工艺、装备应用,建设绿色工厂。对于符合条件的“点”项目承担单位,按不超过项目申报投入总额(不含税)的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给予事中事后补助。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按项目核定不含税投入总额核算应获补助总额,并按规定拨付剩余补助或收回多拨付的资金。 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核心承载园区、高新区等科技产业园区聚焦主导产业,组织重点企业在项目投资期内开展数字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建设,引导园区内其他企业“看样学样”实施技术改造。鼓励科技产业园区建设5G、万兆光网、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算力等基础设施,推进人工智能工业大模型垂直应用,构建集成互联、智能绿色的数字基础设施,打造高标准数字园区。按不超过项目申报投入总额(不含税)的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给予事中事后补助;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按项目核定不含税投入总额核算应获补助总额,并按规定拨付剩余补助或收回多拨付的资金。 对2025年东莞市新型储能示范应用、搭建新型储能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资金支持。按照规定,获得认定、通过核查、完成验收的示范项目,自投运次月起,按经核定的实际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3元/kWh的事后资助,补贴累计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累计补贴不超过300万元。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的资助方面,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在项目通过核查、完成验收后,采取事后资助形式,按其设备购置费等平台建设费用的3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助。 在白云区建设的新型储能先进制造业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购置费和购买厂房投资),按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扶持;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年度设备投资达2000万元及以上,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扶持。以上两种情况,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扶持,不同时叠加享受,同一企业最高扶持2000万元。 支持新型储能关键技术上的创新突破,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对于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获得发展改革委或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市场监管总局批复(认定)的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质量标准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中试平台、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审机构等创新和质量技术支撑平台,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扶持;对获省发展改革委或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批复(认定)的上述同类平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扶持,升级档次的,可申请差额扶持。对于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获批(认定)新型储能行业国家级“小巨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同时符合以上扶持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扶持,不同时叠加享受。 鼓励企业、机构申报国家、省级的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对列入发展改革委或能源局试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发展改革委或省能源局试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奖项目由多个企业、机构联合申报获得批复的,奖励资金按其协商约定分配。同时列入国家和省级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扶持,不同时叠加享受。 围绕白云区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目标,聚焦产业链补链强链,设立专项资金开展“揭榜挂帅”,重点针对超级电容围绕提升能量密度、提升循环寿命等核心问题;钠电池围绕降低成本、提升低温性能等关键技术;固态电池围绕解决固—固界面接触、循环性能、加工工艺等技术难题开展重点攻关。对成功揭榜且按要求完成项目验收的单位,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1000万元。 04 鼓励制造业企业通过自身实施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对年节能量达150吨标准煤的节能改造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500元补助,每家企业单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项目投产后,以预估节能量为基础,预拨不超过50%的节能补助资金至企业。 鼓励企业开展工业固废规模化高效综合利用,加快推进再生资源高值化利用,促进工业资源协同利用。对产能达55%及以上项目,投资额达100万元,且资源综合节约率达20%及以上,按照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投资额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单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 鼓励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先进节能装备和产品,利用互联网、云计算、AI智能控制等技术对制造业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对年节能量达300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500元补助,每家企业单年度最高补助15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30%。项目投产后,以预估节能量为基础,预拨不超过50%的节能补助资金至节能服务企业。 持续开展能效、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对于参加省级水效“领跑者”遴选活动并入选的标杆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参加国家级能效、水效“领跑者”遴选活动并入选的标杆企业,在省里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50%配套奖励。 鼓励相关单位开展绿色制造创建,并对标申报经公开发布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标准。对达到省级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厂标准并经评审公告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达到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示范企业、绿色工厂标准并经评审公告的单位分别再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达到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标准并经评审公告的企业,在省里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50%配套奖励。 支持条件成熟的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对照相关标准开展低零碳升级改造。对达到国家级和省级低零碳工厂标准并经评审公告的企业,在省里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50%配套奖励;对达到省级零碳工业园区标准并经省工信厅评审公告的工业园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达到国家级低零碳等相关标准并经国家工信部评审公告的工业园区,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企业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对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完成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通过审核评估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05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企业、科研院所及第三方机构等,参与编制轮胎、电解铝等产品碳足迹核算国家标准,对主导制修订高水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每项最高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补。对建设完成并通过评估的高质量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分别给予每项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补。 06 关于新能源资源激励配置条件。协议内综合价格执行基准门站价的,按照供气装机容量的1.5倍配置新能源资源(激励比例150%)。协议内综合价格每上浮10%,相应核减30%的激励比例,直至核减为零。油气企业对于协议内采暖季、非采暖季用气偏差10%以内的气量均不进行偏差考核的,奖励激励比例10%;争取合同内富余气量可在我省天然气发电项目中进行统筹调配支持政策的,奖励激励比例10%。 关于激励配置有关工作安排。天然气发电项目机组首次正式投运前,签署满足激励条件协议的,根据响应的激励条件,配置激励新能源资源总规模的30%。剩余资源结合年度供气量价保障情况,分年度配置、每年最高配置新能源资源总规模的30%。 07 调频辅助服务按里程计算补偿费用,调频里程申报价格范围为3-8元/MW,市场出清上限15元/MW。电力系统大面积停电后,在无外界电源支持的情况下,成功提供黑启动辅助服务且恢复系统供电的经营主体,按照300万元/台次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08 对已建成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申报的充放电曲线进行校核,原则上清单内储能电站日内全容量充电次数不得超过1.5次。2026年度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向公用电网放电量的补偿标准为0.28元/kWh。 2025年12月各地补贴政策 01 对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按绿色电力交易结算电量给予每度电0.02元的奖励。 依托“未来能源小镇”建设,打造绿色集约的产城融合示范场景,鼓励多种先进低碳技术集成应用,支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营。开拓创新应用场景,以分布式光伏、新型储能和智能微电网为基础打造可复制的零碳标杆园区转型样板,探索多能互补、台区配储、综合能源管理平台、车路云能一体化等多业态融合标杆应用。定期遴选发布典型应用场景清单和推荐目录,对技术能力领先、示范效果显著的场景项目,按采购投入给予投资方(场景提供方或技术提供方)不超过30%支持,单个项目支持共计不超过500万元。对纳入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项目,按照国家奖励资金标准给予不超过30%的配套支持。 02 实施前沿颠覆性科学研究计划、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重点项目和企业科技攻关联合行动计划,突破未来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征集建立未来产业关键核心技术需求目录,采用“揭榜挂帅”等方式实施技术攻关,择优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支持。 支持在未来产业领域建设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争创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单个项目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未来产业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中心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重庆实验室“一室一策”给予支持。对新认定或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2000万元支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牵头组建产业创新综合体并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已建成并实体化运行的综合体根据年度考评结果择优给予运行补贴。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为颠覆性技术提供概念验证、技术孵化、中试熟化服务,按近两年内实际设备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市级中试平台最高500万元支持,市级中试平台按年度服务性收入的一定比例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运营支持。 加强未来产业高价值专利培育和布局,探索利用专利预审等方式加速高质量专利审查,开展未来产业领域专利导航,推动细分领域专利池建设,对纳入市级专利质量提升和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的,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未来产业标准制定,对已发布的未来产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牵头制修订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支持。 支持产业研究院孵化培育未来产业创新型企业,按孵化企业股权融资额的一定比例,择优给予研究院最高100万元奖励。提质发展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环大学创新创业生态圈等载体,对市级孵化器根据绩效评估结果给予最高50万元运营绩效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孵化器创建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级、卓越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奖励政策。支持未来产业初创期企业发展,将“创客中国”“渝创星火”等赛事获奖项目纳入重庆市种子投资基金支持备选库,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股权投资。 对未来产业领域新认定的市级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实施的能力提升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对认定有效期内的潜在独角兽、独角兽企业按首次融资到位融资额的一定比例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0万元奖励。 03 鼓励已投运生物天然气发电企业设备更新改造,提升安全可靠水平,对生物天然气发电项目,2026-2027年其上网电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补贴至0.75元,促进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04 对在建、新建的氢能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含软件,不含土地购置费用,下同)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按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年度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聚焦育早育小,对氢能企业营业收入当年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给予其管理团队及技术骨干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奖励。强化梯度培育,对氢能企业营业收入近三年首次突破5000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其管理团队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10亿元以后每新提升10亿元,给予其管理团队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支持氢能产业企业承担国家、省组织的重点研发计划任务,对通过芜湖市评审申报但未获国家、省立项的项目予以“递补支持”,每个已实施项目分别最高支持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30%),同一项目同时通过市评审申报但未获国家、省立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递补支持、获省立项但未获国家立项的本条政策不予递补支持。推动氢能产业标准化创新发展,在《芜湖市支持知识产权和建筑业发展若干政策举措》奖励的基础上,区级对当年主导完成研制氢能产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再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2个项目)。 对氢能领域新引进或新获批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工程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等资质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引进或新获批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工程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等资质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获批市级重点研发平台资质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对其它国家、省、市科技创新研发平台,分别按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 鼓励企业开展颠覆性领跑技术研发,推进氢能相关领域“三首”技术突破、应用示范和系统集成,推动重大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对经开区获得省级认定的“三首”项目研制单位及应用企业,分别按最高不超过装备、产品单价(或货值)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合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新建和改(扩)建符合经开区发展规划的加氢站,对在经开区范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含改扩建),且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的加气能力计算)500公斤及以上的加氢站给予建设补贴。其中,属于油(气)氢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化综合能源站的,每站按最高不超过其固定资产投资的5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属于其余固定式加氢站的,按每站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予以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不超过其固定资产投资的50%。本条政策可与上级相关支持政策同时享受,但不再加计奖励省级及以上奖补部分。 加快推进区内氢气规模化生产项目建设,积极引导制氢企业以有竞争力的氢气资源参与全市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加氢站内采用多种方式制氢。支持企业利用低谷时段富余发电能力在厂区依法建设符合安全标准的各类制氢项目,鼓励符合有关要求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在厂区内布置制氢储氢装置。对项目中涉及氢能的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固定资产投资的15%,单个项目年度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企业利用经开区厂房集聚的优势,开展光伏发电+氢储能、热电联供、备用电源等分布式能源示范应用或区域综合示范应用,打造“氢能园区”、“零碳园区”。对通过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并获得补助资金的示范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上级资金20%的配套支持,如同时获批国家、省、市相关补助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配套支持。对经开区管委会认定的示范项目,按照项目示范带动作用、投资额等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获得的区级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示范项目有序运营,对项目所使用的燃料按最高不超过1元/kg的标准给予运营燃料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聚焦氢能领域建设专业孵化器,开展高水平的创业辅导、早期投资、资源对接、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搭建等专业化服务,持续优化氢能产业创新创业生态,对相关领域孵化器,按其运营成效,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运营补贴。支持氢能产业“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和领军企业聚焦产业发展痛点,链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各类科技企业,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的研发创新联合体,对实体化运作的联合体,按其运营成效,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运营补贴。支持建设综合性氢能展示中心,推广宣传氢能技术创新和产品应用,对经管委会认定的展示中心,每个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建设氢能小试、中试平台,加强氢能先导区技术研发实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对经管委会认定的小试、中试平台,每个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补助。 加快重点项目落地,对经管委会认定的氢能先导区示范重点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产业基金支持额度。坚持投早投小,对经管委会认定的氢能先导区示范培育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产业基金支持额度。上述产业基金实际支持金额由政府平台公司会相关部门与被投企业确认,且不超过企业实缴现金注册资本金。对氢能企业当年新融资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利息进行补助,按企业实际贷款年限计算,每年按最高不超过贷款利息的100%进行补助,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05 鼓励企业将ESG纳入发展战略、管理制度和企业文化,对于对标《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等标准编制的优秀ESG报告,政策期内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年度优秀报告不超过20项。 鼓励工业企业和园区建设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开发能耗和碳排放数据采集、核算、分析、优化与管理等核心功能,为开展产品碳足迹、项目碳评价和企业碳管理提供支撑。对符合工信部《工业企业和园区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建设指南》相关要求的,按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3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或园区补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 对在厦门市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上开展产品碳足迹认证、碳中和认证的企业,按照不超过服务合同金额的5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个自然年度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对主导或参与制定ESG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按我市有关政策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40万元、5万元的支持。 对制造业企业投用后实现年节能量2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最高给予每吨标准煤500元补助,每家企业每个自然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标准并经评审公告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条件成熟的绿色工厂、园区开展低零碳升级改造,对获得省级、国家级低零碳工厂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其中由省级晋为国家级的,按“晋级补差”原则给予30万元补差奖励。 根据企业结算绿电量,按交易电量给予每度电0.01元奖励。由企业提供电力用户号和绿色电力消费凭证,经审核后,每家企业每个自然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通过自身节能减排措施,实现碳排放量减少,在厦门市域内开发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企业,按当年的出售量,每出售一千吨二氧化碳当量(tCO₂e)减排量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每个自然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为促进全链条ESG集成服务生态的形成,支持企业或社会组织建设有实体承载的数字化ESG公共服务平台,对年度服务用户数不低于300家的,按照不高于平台软硬件设备投入的15%予以一次性补助,单个平台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由上述平台所在地建立服务券补贴机制,对在上述平台购买ESG相关服务的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以数字抵用券的形式予以补贴。 支持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全球治理的核心平台将可持续发展相关研究机构落户厦门,深度对接ESG、DPP等国际绿色贸易新规,推出可持续发展相关领域的创新实践成果、公共服务等。由主管部门及区一级部门对研究机构开展认定及考核,每个自然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新建和增资扩产氢能装备与氢能关键材料相关项目(含技术改造和提容增效),按照项目生产设备购置及生产性设施建设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3000万元。 引导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在厦氢能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可按股权投资机构在厦投资综合投资效益的6%-8%给予奖励。 每年征集、遴选一批具有技术先进性、带动性的氢能标杆场景示范项目,按照项目总投入的最高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的最高30%对加氢站投资主体给予建设补贴,单站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和500万元。 06 区级财政对建成并投入使用,且获得省、市加氢站财政专项补贴,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的加氢能力计算)500公斤及以上加氢站按“免申即享”方式给予配套建设补贴。其中,属于油(气)氢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化综合能源补给站的,每站补贴50万元;属于其余固定式加氢站的,每站补贴25万元。省、市、区各级财政补贴合计不超过500万元/站,且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50%。 围绕氢能“制、储、运、加、用”,推动氢能关键零部件、燃料电池系统、储运设备、整车制造(改装)等重点项目加快建设,尽早投产达产。在白云区实际落地的,当年实际投资达5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及厂房购置费用),按全年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扶持;支持氢能企业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当年购置新设备达2000万元及以上,按新设备购置额的5%给予一次性扶持。以上两种情况,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扶持,不同时叠加享受,同一企业在该项内容最高扶持2000万元。 围绕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统筹用好省、市重点领域研究计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通过“揭榜挂帅”等多种形式申报省、市相关项目,推动大功率电堆、高效电解水制氢、生物质制氢、长距离大规模储运等氢能装备技术攻关,在制氢、储氢、运氢、加氢、用氢五个环节突破一批战略性、前瞻性、颠覆性技术,获得一批对产业发展带动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鼓励企业参与国家、省、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编制更新工作,对于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奖励的产品项目,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 根据白云区“十五五”氢能产业发展方向,从氢能产业链强链、补链的角度出发,针对氢能催化剂、膜电极、质子交换膜、加湿器等白云区氢能产业的薄弱环节,围绕掺氢、制氢、储运氢、无人机、船舶等多元化的示范应用,以“揭榜挂帅”的方式,对外招引科技含量高、带动效应强、经济发展贡献大、行业影响力突出的氢能重大项目。对成功揭榜且按要求完成项目验收的单位,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1000万元。 07 本市2025年当年实施完成的节能改造项目的企业(单位)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服务机构,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年综合节能量达到70吨标煤以上,符合宁波市节能技术导向要求。按项目的年节能量给予300元/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奖励总额不超过投资额的30%。上述节能项目为合同能源管理的,对项目实施企业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分别按25%和75%奖励。 对在非居住建筑、非工业建筑上建设,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并于2025年投入发电运行、装机容量0.1兆瓦以上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方。按所确认的装机容量给予不高于0.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为当年采购省外可交易绿证1000张以上企业(电厂除外),当年度累计采购数量大于(含)1万张的,享受上级补助的给予不高于采购价的80%(含上级补助),未享受上级补助的给予不高于2元/张的补助且不高于采购价的50%补助;当年度累计采购数量大于(含)1000张,不足1万张的,给予不高于2元/张的补助且不高于采购价的50%补助。实际补助金额根据资金总额和申报总额按比例确定。 「 嘉兴市嘉善县」 对城乡居民户用屋顶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装机容量补助,按装机容量给予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户。 对工商业屋顶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发电量补助,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电价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对机关、学校、医院和村(社区)等公共建筑及公建设施屋顶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发电量补助,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5元/千瓦时的电价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对农业设施、畜(禽)养殖等农业屋顶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发电量补助,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的电价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对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配建储能系统并接受电网统筹调度的(经审批备案且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额外实行一次性储能容量补助,2021年、2022年、2023年补助标准分别为200元、180元、170元/千瓦·年,已享受上级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补助。 08 支持小微企业针对产线、设备、工艺、技术、材料、产品和管理等环节,通过微设计、微创新、微调整、微改良等小切口,实施“小快准”的技术改造。支持“设备更新换代”鼓励开展型号设备、生产环节的单点更新;支持“设备治哑”,鼓励加装智能仪表、数控软件等;对企业设备投资达100万元及以上的技改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对制造业企业实施软硬件总投资额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且软件投资占比在50%以上(含)的数字化改造项目,按照企业软硬件总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补。 09 独立新型储能调峰补偿,电力调度机构结合系统调峰需要调用,下达调度计划(含调度指令)要求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进入充电状态时,对其充电电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300元/MWh。 在调峰困难时段、负荷高峰时段、电力供应紧张时段,对直控型可调节负荷接受电力调度机构(主站)控制,上调用电功率,增加用电量进行填谷进行补偿;下调用电功率,减少用电量进行削峰进行补偿。削峰和填谷补偿分别为450元/MWh。 一次调频补偿:小扰动补偿标准200元/MWh;大扰动补偿标准1000元/MWh;模拟测试结果满足大扰动补偿标准450元/MWh。 无功电量补偿价格为50元/MVarh。 非电网投资的调相机,调相运行补偿标准,暂取20元/MVarh。 AVC补偿标准取0.1元/兆瓦时。 每台稳定切机影响电量补偿标准,取300元/兆瓦时。 对水电、火电、同步调相机给予转动惯量补偿;其他类型并网主体暂不纳入。同步调相机转动惯量补偿标准,取100元/Mvar。 爬坡补偿标准,取15元/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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